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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预通知

发布时间:18年02月08日 信息来源: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科协 编辑:兵团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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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科技局

各师科技局、院(校)科研(技)处、兵直企业,各相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2018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24号)的要求,近期兵团科技局拟联合自治区科技厅启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就做好评价工作前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明确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目的是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政府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各类项目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政策倾斜。

二、 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中进行(网址:www.innofund.gov.cn)。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要求,科技部负责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监督,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落实等工作。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备案管理等工作。兵团科技局和自治区科技厅作为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管理工作,确定评价机构,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公示及入库登记编号等工作。因兵团与自治区所属企业具有相同的行政区划,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的安排,兵团科技局与自治区科技厅将共同开展评价工作。按照要求,自治区科技厅将在自治区各地(州、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科技部门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我局拟委托自治区科技厅指定的评价工作机构对所属区域的兵团企业进行评价。自治区各地(州、市、县)的评价工作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各自负责所属行政区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组织、形式审查、入库企业抽查及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核实处理等工作。各师科技局、院(校)科研(技)处和相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评价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和指导所属区域的兵团企业参与评价。

三、 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学习和宣传

各师科技局、院(校)科研(技)处、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工作,广泛宣传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使兵团所有企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充分调动兵团企业参加评价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兵团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面开展。有条件的单位可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培训,让企业充分了解参加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可享受的相关税收等优惠政策,并可依托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增强企业参加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主动性。培训重点为学习《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以及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

四、 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慎法,张玉和;

联系电话:0991-2896176,2896170。


附件:1.《关于2018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

2.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3.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

4.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5.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以上附件可在www.innofund.gov.cn上下载)


兵团科技局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