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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4年10月22日 信息来源:兵团科技局、科协 编辑:兵团科技局、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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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科技局、科协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为忠诚履行新时代兵团维稳戍边职责使命、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兵团实践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设立兵团科学技术奖。兵团辖区内其他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均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鼓励社会力量在兵团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应当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严格自律管理。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奖励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兵团党委。

第四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对国家和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个人、组织。兵团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五条  兵团党委科技委员会负责审核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年度工作方案和评审结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兵团党委科技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成立兵团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兵团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负责兵团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兵团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承担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对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包括:

(一)兵团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兵团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三)兵团科学技术合作奖;

(四)兵团自然科学奖;

(五)兵团技术发明奖;

(六)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八条  兵团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九条  兵团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

(一)在科学研究中积极探索,为推动相关学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获得多项发明专利,在转化过程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的;

(三)在基层从事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工作十年以上,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兵团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兵团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兵团外个人:

(一)同兵团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兵团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兵团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一条  兵团自然科学奖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二条  兵团技术发明奖注重原创性、实用性,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三条  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注重创新性、效益性,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技成果,为推动兵团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四条  兵团最高科学技术奖、兵团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兵团科学技术合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不分奖励等级。兵团最高科学技术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兵团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兵团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均可以空缺。

兵团自然科学奖、兵团技术发明奖、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在确保成果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每年奖励成果总数。

第三章  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五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个人或者单位提名(以下简称提名者):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兵团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兵团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二)师市、院校、兵团机关有关部门;

(三)其他符合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异议处理等过程中承担相应责任。

个人提名的,提名者应当在其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单位提名的,提名者应当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师市或者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兵团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四)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或者兵团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五)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工作的;

(六)国家和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要技术内容已获得国家、省部级或者军队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得再次被提名或者授予兵团自然科学奖、兵团技术发明奖、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八条  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十九条  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多渠道向社会发布提名工作通知,明确兵团科学技术奖提名的时间、方式及材料要求等有关事项,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抽选有关专家组成若干个专家组,对兵团自然科学奖、兵团技术发明奖、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成果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提交兵团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兵团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对提交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对兵团最高科学技术奖、兵团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兵团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奖候选者进行评审,提出授奖建议。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综合初审、综合评审情况,提出兵团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方案。

兵团党委科技委员会对授奖方案进行审议后,报兵团党委、兵团审定。授奖结果由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审活动各环节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异议进行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对提名、评审、异议处理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向兵团党委科技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兵团最高科学技术奖、兵团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兵团科学技术合作奖、兵团自然科学奖、兵团技术发明奖和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兵团颁发证书和奖金。

兵团最高科学技术奖、兵团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兵团科学技术合作奖、兵团自然科学奖、兵团技术发明奖和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获奖者个人享有,并依法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兵团党委科技委员会、奖励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评审专家、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提名者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提名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参与兵团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有关人员应当对评委的评审意见,以及候选者提出保密要求的技术内容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需要保密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兵团预算。兵团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与自治区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条  宣传兵团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候选者、获奖者、提名者、评审专家、评审委员有下列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一)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兵团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取消其当年候选者资格。

(二)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兵团科学技术奖的,由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兵团党委、兵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三)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兵团科学技术奖的,由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兵团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按程序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使用兵团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三十一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管理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新兵发〔2015〕63号)同时废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4年7月8日印发

政策解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策解读.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