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科技局、院(校)科研处,有关单位:
《兵团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兵团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兵团科技局
2024年10月22日
兵团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破解兵团中小企业的中试验证难题,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推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兵团转化和产业化应用,根据《兵团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23〕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兵团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关键环节,以行业优势科教资源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中试设施设备、具备专业人才资源、对小试研发成果进行二次放大和熟化研发,进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的成果转化服务实体,是支撑引领产业创新发展,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中试基地定位于创新链中下游,致力于实现“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应用—成果产业化”全过程无缝衔接,是“从研到产的中间站”和紧密连接创新链上下游的重要桥梁。
第四条 中试基地的主要任务包括:中试项目遴选开发、性能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小批量试生产、产品性能检测、仪器开放共享、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 鼓励各类园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根据兵团产业发展需求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面向社会提供中试服务。支持兵团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创新平台联合企业共同建设中试基地。
第六条 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试基地备案管理相关工作。各师市、院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兵团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和所监管单位申报中试基地的审核推荐、日常服务等工作。中试基地建设或运营法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环保、保密等主体责任。
第二章 中试基地申报备案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申报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属于或服务于兵团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链,具备明显的区位优势与技术优势。
(二)申报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注册且正常经营满两年,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以依托单位申报的中试基地应实行财务收支独立核算。
(三)具有必要的中试场地条件、验证设备。具备独立的场地,中试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具备专业的中试生产线设备、中试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检测和产品性能检测设备,设备原值在500万元以上。拥有能够提供数据模拟、应用场景、工艺改进、样品试制、临床应用、产品示范等的中试线,或至少已开展对外中试项目不少于2项。
(四)拥有与核心服务能力相适应的人才队伍。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应有本领域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有具备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工艺规程以及控制生产质量的固定研发团队。中试基地专职人员6名(含)以上,其中专职技术人员4名(含)以上,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具有8年以上工龄的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60%(含)以上。
(五)具备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装备。符合国家和区域安全、环保要求,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环境和工艺流程软硬件符合国家和兵团相关标准要求。
(六)内部管理规范、运营机制高效。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及收费标准,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有保护入驻中试基地小试产品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相关措施及制度。
(七)具有自主中试熟化能力并愿意发挥中试基地的作用,能为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内企业等提供开放共享中试服务。衍生孵化、中试服务成效显著,对外发布中试服务清单。
(八)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中试基地,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第八条 中试基地的备案程序:
(一)组织申报。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中试基地认定备案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师市、院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材料齐全的,向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独立法人资格、中试场地条件、验证设备、对外中试服务、人才队伍、安全、环保设施、运营管理规章制度等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论证。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组织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按照相关评价标准进行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
(三)择优布局。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核论证的中试基地择优分批进行布局,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文正式备案。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3年对备案的中试基地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实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年,整改后仍不合格或不配合整改的,撤销备案资格。绩效评价程序为:
(一)各师市、院校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绩效评价通知,组织本地区纳入管理的中试基地填报评价材料,并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出具审核意见。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绩效自评报告;管理运营、中试服务等绩效证明材料。
(二)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现场核查,确定绩效评价意见。绩效评价结果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文确定评价结果。
(三)未按要求参加绩效评价,或者中试基地主动提出申请取消备案的,由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备案资格。
第十条 认定的中试基地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建立健全内部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撤销备案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列入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对中试基地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经验做法开展多渠道推广宣传。引导中试基地建立中试服务清单面向社会发布,建立完善的中试供需对接机制。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中试基地纳入兵团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进行管理。对评价优秀的中试基地按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投资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行。
第十四条 各师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中试基地建设与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兵团科技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22日印发
政策解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策解读.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