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10次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新兵发〔2024〕22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并予以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兵团党委决策部署的需要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革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的指示要求,让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得到合理回报,释放各类人才创新活力。2023年1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特别是2024年5月颁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进一步突出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权威性和荣誉性。兵团党委、兵团历来高度重视科学技术奖励工作,2019年7月,兵团办公厅印发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有必要修订《奖励办法》。
(二)适应上位法修改调整的需要
国务院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完善了科技奖励的评审职责、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制度,评审方法和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落实了科技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的改革要求,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等提名的制度。加强了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对违反伦理道德或者有科研不端行为的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兵团施行的《奖励办法》内容已相对滞后,无法适应“调整优化科技奖励制度”的工作要求,有必要修订《奖励办法》。
(三)深化新时代兵团改革发展的需要
科技奖励制度是党和国家为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采取的重要举措。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把握党中央对兵团的定位要求,忠诚履行新时代兵团维稳戍边职责使命,将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有关举措以及科技奖励实践中探索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充分调动全兵团支持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兵团实践提供科技支撑,有必要修订《奖励办法》。
二、修订的依据
1.国务院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782号,2024年修订);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新兵办函〔2019〕25号);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年政府令234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管理机制
不再保留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职责划入兵团党委科技委员会,负责审核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年度工作方案和评审结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第五条)。
(二)调整奖项设置
将兵团现行科学技术奖励中的“兵团科技进步特等奖”调整为“兵团最高科学技术奖”,并恢复“兵团科学技术合作奖”(2015年以前均有设置)。总体来看,兵团科学技术奖设置人物奖和项目奖,人物奖包括:兵团最高科学技术奖、兵团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兵团科学技术合作奖;项目奖包括:兵团自然科学奖、兵团技术发明奖、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七条)。
(三)调整遴选办法
为增强兵团科学技术奖励的学术性、拓宽申报渠道,参照国家、自治区和其他省市做法,将遴选机制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第十五条)。授予有关机构和专家提名资格的同时,也明确了提名者在提名、评审、异议处理等过程中承担的相应责任及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