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政务网

《兵团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4年10月23日 信息来源:兵团科技局、科协 编辑:兵团科技局、科协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兵团科技局、科协

2024年10月22日,兵团科技局印发了《兵团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兵科发〔2024〕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兵团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定位于创新链中下游,是支撑引领产业创新发展,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布局建设一批中试验证平台。兵团出台了《兵团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23〕32号),提出支持兵团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的新型研发机构。

为推进科技成果在兵团落地转化和产业化,加快布局建设兵团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明确申请的基本条件,规范备案程序和管理监督,依据《兵团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23〕32号)有关规定,兵团科技局制定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分五章,共16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包括《暂行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中试基地的作用、定位、主要任务、支持重点及管理责任。第二章“中试基地申报备案条件及程序”共2条,包括申报条件与备案程序。第三章“管理与监督”共3条,包括绩效评价、科研诚信和宣传推广。第四章“支持政策”共3条,包括对绩效评价优秀的支持、鼓励金融支持和师市支持。第五章“附则”共2条,包括解释主体和执行期限。

三、特色和亮点

《暂行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兵团实际,并注重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推动中试基地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明确相关要求。中试基地建设或运营法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环保、保密等主体责任。具备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装备。符合国家和区域安全、环保要求,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环境和工艺流程软硬件符合国家和兵团相关标准要求。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中试基地,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二是明确基本条件。申报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属于或服务于兵团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链,具备明显的区位优势与技术优势。要求中试基地具备独立的场地,中试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具备专业的中试生产线设备、中试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检测和产品性能检测设备,设备原值在500万元以上。按照成熟一个备案一个的原则开展备案工作。

三是明确奖励和退出机制。每3年对备案的中试基地进行绩效评价,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对评价优秀的中试基地按规定给予相应支持,对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备案资格,实现动态管理和优胜劣汰。


政策原文:《兵团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