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科技局、院(校)科研(技)处: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加强兵团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依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兵团农业科技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科技局
2018年8月16日
兵团农业科技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兵团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发展新动能,推进农业现代化,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兵团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兵团农业科技园区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建设的兵团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三条 园区建设和管理要坚持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工受益”的原则,强化创新驱动引领,将园区打造成为兵团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先行区,农业科技资源集聚的重要平台,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集成转化的重要载体,一二三产全产业链融合发展的重要阵地,支撑现代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示范区,为逐步培育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奠定基础。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兵团科技局联合兵团农业局、水利局、财政局、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兵团分行等单位成立兵团农业科技园区协调领导小组。科技局为组长单位,农业局为副组长单位,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园区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园区进行宏观指导,落实国家和兵团有关政策,制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管理办法,负责园区的认定和国家园区的申报推荐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兵团科技局,主要负责园区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政策引导,通过科技金融、科技研发及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产业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支持园区发展建设,鼓励支持园区向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方向发展建设、提质升级。
第六条 科技局重点支持园区的科学治理、开放型创新、服务体系等提质升级建设,在园区科技创新资源入驻、科技创投引导基金管理、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建设、科技服务产品采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七条 财政局优先支持园区在税收金融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兵团农业局、水利局等优先支持园区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器材、新成果等示范推广,优先支持园区开展农业高效节水灌溉、投入物减量减施及污染治理等工作。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兵团分行积极对接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高科技企业发展等金融需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第八条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协调领导小组指导下,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建立园区专家智库,协助开展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科技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申报认定、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园区所在师市院校应成立园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制定并落实配套政策;制定本地区园区发展规划,对园区发展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建立有利于园区发展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支持园区工作。园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师市科技局、院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师市、院校园区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申请的组织申报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园区成立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各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遵循有利于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精简高效灵活的原则,成立相应机构,对园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一条 申报的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区域特色突出、引导示范带动作用显著。
(二)引导主导产业按照产品(或服务)供给链、产业链和需求链集中布局,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推动园区“整链条延伸、配套式发展”,使园区成为一二三产衔接联动、多种功能有机融合的农业产业链联动区。
(三)园区应具备一定数量的科技创新机构、农业科技企业、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专家服务站等载体,有明确的技术来源和人才团队支撑,具备一定的科技金融工作基础,使园区成为辐射和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要素集聚区。
(四)应建有相对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成立园区管理委员会,并授权行使园区建设与管理中的行政职能。可视实际条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投资管理公司(或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涉农企事业单位),以市场机制管理园区发展。园区要有相应的政策举措,特别在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人才政策、创业与投融资政策、技术收益分配政策等方面有具体措施。
(五) 要具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建设规模,园区核心区面积不低于3000亩,具备较为合理的功能分区和适度规模的示范区、辐射区,建设内容具体。
第十二条 园区申报程序:
(一)由园区申报单位向所在师市、院校提出申请。
(二)师市、院校园区协调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经师市、院校审定后报送兵团农业科技园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兵团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见附件1)。
(二)兵团农业科技园区规划(见附件2)。
(三)其他有关附件材料(园区法人资格证书,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合作协议,已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对接科技服务的科技特派团名单,园区研发投入凭证等)。
第十四条 兵团园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和评审。
第十五条 兵团园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专家评审结果报请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兵团科技局下达认定文件。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园区申报单位须按照论证评审通过后的总体规划编制实施方案。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须经园区所在师市、院校科教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报兵团技园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十七条 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落实有关园区的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园区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制定出台优惠政策,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科技服务业和创新创业政策在园区落地生根;要积极吸引优势企业和优秀人才入驻园区,着力孵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要强化一二三产实质融合,积极推进产城产镇融合;要着力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打造一批“星创天地”。
第十九条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园区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各园区在每年1月30日前由所在师市科技局、院校科技管理部门将上年度园区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兵团园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统计数据、总体进展、经验总结、存在问题及建议和下年度工作重点等。
第五章 验收与考核
第二十条 兵团园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处于建设期内的园区进行中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后期验收及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组织专家对完成建设期的园区的各项任务进行验收,达标者报兵团园区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正式挂牌。
第二十一条 兵团园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兵团农业科技园区考核办法》对已建成的园区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师市、院校应加强对园区的领导与管理,加大支持力度。兵团科技局将园区纳入兵团科技计划予以优先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