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科技局、院(校)科研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兵团科技创新智库建设,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兵团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兵团科技创新智库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科技局
2022年6月2日
兵团科技创新智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兵团科技创新智库(以下简称“科技智库”)建设,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根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5号)和《关于深入推进兵团新型智库建设工作的意见》(兵党宣发〔2020〕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智库是指以科技战略研究为主要职责,以科技决策咨询为主要服务形式,在科技战略与规划、科技管理与政策、科技体制改革、科技统计信息、科技法律法规研究等方面具有较强专业基础和能力的研究咨询机构。
第三条 科技智库建设坚持“服务兵团、支撑决策、绩效导向、动态管理”的原则,以提升兵团科技创新治理能力为目标,探索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决策咨询队伍,形成高质量科技战略研究成果,为兵团科技创新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咨询。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科技智库采取申报认定和定向特邀两种方式。
第五条 申报科技智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申报资格及条件保障。应为在兵团设立、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和新型研发机构;能够为科技智库稳定运行提供场所、资金、人员等保障条件。
(二)具备专业领域研究优势。具有特色鲜明、基础完备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专业优势。智库负责人应为依托单位在职人员,在该研究领域有较高造诣和较强影响力;核心研究团队中副高级及以上研究人员应不少于5名。同一研究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科技智库负责人。
(三)具备服务决策咨询能力。近三年承担或参与国家、自治区或兵团相关法律法规、战略规划、政策文件的研究或起草工作,承担或参加政策预研、联合调研、第三方评价、专题研究等任务,研究成果曾被兵团或师市党政机关采纳应用,或被兵团领导批转相关部门(单位)参阅。
第六条 科技智库申报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科技智库申请书;
(二)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承担的国家、自治区或兵团重点(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重点科技创新决策咨询(课题)立项、结题证明,成果应用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经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兵团科技局审定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认定为科技智库。
第八条 根据需要,可以定向邀请国内外知名决策咨询研究机构等作为兵团特邀科技智库。
第三章 管理与评价
第九条 兵团科技局是科技智库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智库的征集、认定和评价等工作,引导科技智库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科技智库开展调研、考察、交流等活动,推动建设一批具有较强研究能力和较大影响力的高端科技智库。
第十条 科技智库依托单位是智库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科技智库研究成果须经依托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报兵团科技局。依托单位应确保科技智库从事的各项活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强化“精、专、深、透”研究理念,积极、及时提交高质量研究成果,确保研究成果可信可靠可用;加强对科技智库有关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科技智库依托单位应创新管理机制,根据综合类或专业类发展方向,通过成立理事会、设立首席专家等方式形成“小机构大网络”的科技智库治理体系。
第十一条 兵团科技局委托兵团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协助开展科技智库建设过程管理、日常服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智库实行动态管理。兵团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科技智库进行考核评定和定期评价。
考核评定是指研究任务完成后,根据任务研究成果水平、研究成果效果等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分为“好”“中”“差”三个等级,并给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结题验收报告。评定1次“差”的,提出警告;连续2次“差”的,给予暂停拨款、限期整改等处理;累计4次“差”的,取消其科技智库资格。
定期评价是指每三年对科技智库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成果应用、团队建设、合作交流、应急性任务完成情况等。评价结果作为对科技智库后续支持的重要参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继续作为新一轮重点推动建设的科技智库。评价为“合格”的,可以参与下一轮科技智库申请。评价为“不合格”的,取消其下一轮的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科技智库资格:
(一)研究成果违反政治纪律或政治规矩;
(二)研究成果存在抄袭剽窃问题和其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
(三)研究过程存在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四)违反科技智库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擅自将经费挪作他用;
(五)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第四章 服务与支持
第十四条 兵团科技局通过科技计划支持科技智库的建设发展与培育。在研究任务组织管理上,强化绩效导向,可实行定向委托等方式。科技智库研究任务包括择优支持类和任务委托类两类。
择优支持类着眼于科技智库的挖掘和培育。兵团科技局根据科技决策需要,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并发布指南,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自主选题申报开展研究。兵团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支持。
任务委托类着眼于更好发挥科技智库的服务功能,探索科技智库研究任务的应急组织实施机制。兵团科技局根据兵团部署或交办的重大规划性、应急性、前瞻性战略研究工作,结合工作需要,临时委托开展决策咨询任务、调研课题、第三方评估等,提出研究课题,面向科技智库定向委托交办研究任务,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五条 科技智库研究任务探索实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智库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研究任务与科技决策咨询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鼓励科技智库广泛联系疆内外专家学者,尤其是要注重吸纳院士及其团队成员,通过“院士专家师市行”等活动充分发挥高端智力资源作用。支持科技智库建立由技术专家、企业家、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部门等共同参与的科技决策及论证机制,提升重大科技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七条 支持引导科技智库积极承接决策部门委托、交办的研究任务,积极参与决策部门组织的内部座谈研讨、咨询服务、政策调研、文件起草、论证评估、舆情收集、对外交流等工作,使智库研究全面融入决策、服务决策。
第十八条 支持科技智库举办座谈会、讲座、学术报告等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以科技智库研究领域(方向)为主题,通过对研究领域相关问题广泛、深入的探讨,提高科技智库学术水平,促进研究成果扩散与应用。
第十九条 兵团科技局及时将对兵团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全局意义的高质量决策咨询成果报兵团领导参阅。鼓励科技智库开拓自有渠道报送成果。
第二十条 科技智库和依托单位应创新人才考核评价机制,提升智库研究成果在业绩考核、职称晋升、荣誉评定中的权重,坚持凭能力、实绩、贡献评价人才,为智库研究人员成长成才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应通过媒体宣传、成果发布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形式,广泛宣传科技智库建设进展和重要成果,宣传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形成关心和支持智库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兵团新型科技创新智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兵科发〔2020〕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