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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 标准(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2年06月21日 信息来源:兵团科技局、科协 编辑:兵团科技局、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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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杰君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以及兵团党委、兵团有关“双减”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兵团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促进兵团科技类校外培训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兵团实际,兵团科技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

一、政策背景

2021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明确要求“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2021年10月5日,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强调“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分别由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从严审批,分类制定标准,规范培训服务行为”。2021年11月,兵团教育局联合兵团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印发《关于做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移交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序移交,加强监管,兵团文体广电和旅游、科技部门尽快制定标准,按照新设置标准,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

为贯彻落实以上文件精神,兵团科技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流程》。

二、制定依据

《标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兵团实际研究制定。

三、起草过程

兵团科技局拟定初稿后,于2022年2月17日、4月13日两次征求各师市科技局,兵团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意见建议,并在兵团科技局官网公示30日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征集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经兵团科技局党组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标准》共10章,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审批要求,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条件,教师队伍,办学条件及教学设施,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培训内容,办学资金、资金监管及管理制度,广告宣传,附则。

第一章适用范围,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定义和本标准适用范围。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从事编程、机器人、科学实验、创客、科普知识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面向3岁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普通高中学生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章审批要求,规定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和年检制度。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师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要求进行法人登记。

第三章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条件,明确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所需具备的条件及具体要求。

第四章教师队伍,对专职教学和教研人员比例、从业人员权利保障、备案监管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章办学条件及教学设施,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设立及设施设备要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同一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章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并制定章程,设立基层党组织、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组织机构。

第七章培训内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和课程标准,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配备相应教材,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和培训时间。培训材料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编教材,教辅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要求。

第八章办学资金、资金监管及管理制度,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具有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明确将培训机构资金全额纳入监管,作为机构审批的必要条件之一。预收费要符合《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兵团有关要求。并要求设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九章广告宣传,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广告宣传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十章附则,明确本标准实施之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须在一年内按本标准重新审核登记的要求及本《标准》解释权。

(二)《流程》共有6个部分,并附《兵团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包括名称预先登记、设立申请、审批、法人登记、备案办结及变更和注销。

举办者在所在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先登记后,向属地师市科技行政部门申请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批通过后,举办者持师市科技行政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办理法人登记手续。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至师市科技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同时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变更和注销提出相关要求。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 (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