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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2年01月14日 信息来源:兵团科技局、科协 编辑:兵团科技局、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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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科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充分发挥社会科普资源作用,加强兵团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推动兵团科普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兵团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在兵团辖区内,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组织或机构。主要包括:

1.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馆。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地理信息馆等。

2.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3.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气象台(场、站)、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4.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园区等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5.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兵团科普教育基地由兵团科协、兵团科技局联合印发命名文件,并提供业务指导,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兵团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有组织领导。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科普工作机构。

2.有工作制度。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3.有科普活动。能够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法》和《科学素质纲要》所规定的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科普活动,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宣传、示范作用。

4.有工作队伍。有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有计划地对科普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有经费保障。具有专项科普经费,并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6.有固定场所。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及普及的固定场所。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资格及程序

1.符合认定标准的科普机构,且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兵团科普教育基地。

2.申报兵团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应由师市科协、科技局复核推荐,兵团科协、兵团科技局命名。

3.申报单位应提供兵团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以及开展科普活动和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组织评审和认定。兵团科协、兵团科技局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经评审认定后,发文命名为“兵团科普教育基地”。

第八条  为推动科普工作社会化发展,增强社会各界参与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兵团科协将联合有关部门按照需求,适时开展消防、环保、教育、旅游等行业性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推荐工作。

第四章    主要任务

兵团科普教育基地要结合自身特点,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九条  根据社会公众的科普需求,做好科普内容的设计,开展有特色的科普活动,其内容要充分体现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价值观、科学发展观以及反映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问题,培养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科学探索的兴趣,引导公众理解科学与社会的关系。

第十条  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200天;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结合自身特点,常年或季节性向公众开放;教育科研类、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60天;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按照传播方式不同,及时更新科普内容,定期、不定期开展科普宣传。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等大型科普活动,积极参与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  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科普活动。要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手段,采用科普专题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评奖、咨询等方式,广泛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每年组织或参与科协系统组织的、有一定影响的科普活动不少于3次。

第十二条  积极承担、主动参与、认真完成科协系统组织、交办的各类科普(技)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章    指导与服务

第十三条  兵团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工作受兵团科协、兵团科技局业务指导,同时接受师市、院校科协、科技局、科研(技)处指导。每年向兵团科协办公室报送本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各类科普活动要有文字、图片、视频和有关统计数据等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兵团科协牵头有关单位不定期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不同形式的检查,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兵团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积极协助本地科协、科技、教育、宣传等单位或部门,紧密结合实际开展科普工作。

第十五条  兵团科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积极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对科普教育基地负责人适时开展科普培训、科普交流等活动。

第十六条  兵团科普教育基地自命名之日起有效期限为2年。到期后需重新认定,经综合评估认定为合格,可被继续命名为兵团科普教育基地。

兵团科协对兵团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期内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优秀者择优推荐为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考核不合格者按照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摘牌处理。

第十七条  取得“兵团科普教育基地”资格的单位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向兵团科协通报有关情况,办理变更或重新申报手续,否则将被认为自动放弃“兵团科普教育基地”资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消“兵团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1)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2)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3)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4)已不具备基地条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协、兵团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17日颁布《兵团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