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落实好国家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和个人奖酬政策,加强兵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管理,提高认定登记效率与服务质量,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规范和工作指引,适用于技术合同登记申请人、登记机构、审核确认机构、科技管理部门。
第二章 分级管理
第三条 兵团科技局负责兵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具体业务授权兵团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办理。各师市、院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兵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认定登记-审核确认”两级模式,由设在各师市、院校、兵直系统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受理,进行认定登记,由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审核确认。
第五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设立由各师市、院校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兵团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录入登记系统。登记员人选由各登记机构推荐,须经培训取得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颁发的登记员证方可上岗。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六条 兵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http://210.12.174.1:8084/)”(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进行,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
第七条 认定登记申请人必须是合同卖方人员,卖方包括企业、事业、社会组织、居民个人。
第八条 申请人登录登记系统,选择就近的登记机构,进行注册,取得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填写合同信息并提交后,将合同纸件一式三份(至少一份原件)交与登记机构。登记机构负责在登记系统上为申请人注册,分配用户名和密码,线下受理纸件合同材料。对不符合条件或者存在缺陷的合同,反馈修改或补正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合同给予认定登记,在合同文本上盖登记章,并出具登记证明。登记证明须写明合同类型、成交金额、技术交易额,盖登记章。
第九条 申请人取得登记证明后,对需要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的,或者拟提取发放科技成果转化个人奖酬金的,需将加盖有登记章的合同一式两份(至少一份原件)及登记证明送达兵团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也可以委托登记机构送达。
第十条 兵团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对收到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对登记认定无误的技术合同给予核准确认,在登记证明中加盖核准章,反馈给申请人(或登记机构)。申请人凭此到税务部门办理增值税免税发票和所得税减免,提取发放个人奖酬金。
第十一条 在兵团政务服务网(http://zwfw.xjbt.gov.cn/)受理的认定登记申请,统一由兵团技术市场协会负责受理,认定登记后提交给兵团技术市场办公室审核确认。探索采用无纸化办理模式。
第四章 合同类别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类型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含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格式须满足认定要求,建议使用从登记系统下载的合同格式,或者由兵团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提供的范本。
第十四条 合同来源包括市场项目合同(含科研单位横向课题)、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其中科技计划包括国家部门、兵团、师市、院校等。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
第十六条 国际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出口合同、技术进口合同,其中技术进口合同由买方申请认定登记,其具体要求由兵团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共同确定。
第五章 办结时限
第十七条 登记机构收到符合形式要求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后,于五日内完成认定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兵团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收到合同文本、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后,于五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在一体化政务平台受理的申请,自收到材料后,于五日内办结完成认定登记及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办结时限日期为法定工作日,因材料不符合要求而进行补正、修改的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第六章 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 兵团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兵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的统计工作,向科技部火炬中心提交相关统计数据,将年度统计结果及时上报兵团科技局,并在兵团科技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发布。
第二十二条 各登记机构实时向所在师市院校报告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合同登记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登记机构、兵团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应当对认定登记的合同进行留底存档备查,存档资料包括合同及相关附件、登记证明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兵团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兵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流程、登记机构名录、登记证明(样表)见附件。
附件:1. 兵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流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