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衔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统筹兵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发展布局和建设运行管理,根据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军委后勤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是指由兵团科技局、卫生健康委批准建设的兵团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有关部门、师市批准建设的各类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心是面向兵团人民群众健康以及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兵团科技创新基地。
第四条 按照国家疾病防控发展规划,立足兵团优势医疗科研资源,在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布局建设中心,联合其他专业领域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兵团分中心,积极培育兵团中心创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发挥好中心引领、集成、带动、辐射作用,为兵团临床医学科技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五条 中心坚持多渠道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组织管理工作机制,实行综合管理部门、推荐单位、协助管理部门、中心建设依托的法人单位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兵团科技局、卫生健康委是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
(二)批准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组织开展对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检查。
(四)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
(五)组建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八条 管理部门应立足各部门职能,集成相关优势资源支持中心建设和发展。兵团科技局作为综合协调部门,协同卫生健康委从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交流合作、成果转化等方面支持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九条 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兵团内外临床医学、药学、基础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为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运行管理和评审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
(二)对各中心提出的临床研究重点方向、任务及战略规划等提供咨询。
(三)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中心的职责及任务:
(一)对接本领域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争取成为其协同网络成员,建设本领域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
(二)紧密围绕本领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临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研究提出本领域研究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重点。
(三)优选兵团医疗机构和相关研究单位搭建协同创新网络,负责网络成员单位的绩效考核,培养临床研究人才。
(四)组织、参与开展循证评价研究;开展防、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评价;开展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开展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等。
(五)搭建健康医疗大数据、样本资源库等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
(六)研究提出诊疗技术规范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供行业主管部门参考。
(七)组织开展研究、引进集成临床科技成果并转化应用,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八)牵头承担兵团相关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会同有关优势平台共同申报国家科技计划。
第十一条 中心建设依托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是中心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为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
(二)确定中心主任人选,建立健全中心组织机构。
(三)建立健全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四)做好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分中心的培育工作。
第十二条 各师市科技、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设有附属医院的高校科研(技)处,兵直医疗机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荐申报中心。
(二)推进中心的建设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协助管理部门做好中心的检查评估等工作。
(四)协助管理中心所承担的国家和兵团医学科技研究任务。
(五)协助中心年度报告材料报送、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发挥行业学会等的作用,接受管理部门的委托,协助管理部门推进中心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申请建设中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三级甲等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所申报领域在国内、新疆区域有一定影响力,代表某一方向先进的临床诊疗技术水平。
(三)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能力突出,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申报前五年内,在申报领域牵头主持或参与实施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课题,主持兵团科技计划项目。
(四)具有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资格或经过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
(五)能够对拟申报的中心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管理部门依据实际需求,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以批促建,在专业领域促进中心优化布局。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组织填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见附件1),师市所属医院经师市科技局和卫生健康委联合推荐申报,高校附属医院由高校科研(技)处推荐申报,兵直医疗机构由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第十六条 中心评审与认定程序:
(一)形式审查。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申报条件核定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材料评审。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量化评估,评估指标主要包括科研水平、研究能力、条件资源等。其中,样本库、数据库等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内容的评估结合现场考察进行。
(三)综合评审。在材料评审的基础上,管理部门组织兵团内外的多方面专家重点从申报单位建设中心的必要性、临床研究的能力、水平和工作基础,研究网络建设的组织构架和运行机制,建设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四)社会公示。对拟建中心的依托单位名单进行社会公示。
(五)批准建设。管理部门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择优联合发文批准建设,建设期一年,期满后经验收合格正式挂牌。
第四章 建设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批准建设后,依托单位向兵团科技局提交建设方案(见附件2),兵团科技局组织对依托单位提交的建设方案进行审定,依托单位按照审定后的建设方案开展中心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 中心实行依托单位委托主任负责制。主任须由现任临床科室主任或院领导(具有正高级职称)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具有高级职称,是学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影响力较大的一线医生。主任具体负责中心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中心应配有专职管理人员、专用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本中心的战略规划、研究方向、重点任务及网络建设等提供咨询指导。
第二十一条 中心应科学规范地组织开展临床研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中心应根据研究目标和重点任务,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利益分享机制和高效管理模式。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年各中心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编写《兵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见附件3),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签章后,报送兵团科技局。
第二十四条 中心建设运行过程中建设方案有关内容和主任人选等作出必要调整的,依托单位须按程序申请报批和调整:
(一)变更建设方案有关内容,由依托单位向推荐单位提出变更或调整建设方案内容的书面建议,经兵团科技局批准后进行变更或调整。建设方案内容调整幅度较大的须重新制定建设方案。
(二)变更中心主任人选等事项,由依托单位自行负责,向兵团科技局报备。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对中心实施绩效管理,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
第二十六条 评估内容重点包括中心的建设水平、科研产出、公共服务等方面。评估方式包括材料评估、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分通过和未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管理部门依据绩效评估结果,对通过评估的中心,加大科技计划支持力度,优先批准与其他领域国家临床医学中心联建分中心,推荐创建国家临床医学中心;对未通过的中心,予以通报并责成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未通过评价的中心予以撤销。被撤销的中心依托单位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中心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中心统一命名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格式).doc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方案(格式).doc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20 年).doc
政策解读:http://kjj.xjbt.gov.cn/c/2021-11-25/817971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