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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1年02月19日 信息来源:科学技术局、科协 编辑:兵团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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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严肃处理科技活动评审工作中的请托行为,科技部印发实施了《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以下简称《处理规定》)。

《处理规定》明确,在科技活动评审过程中,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等寻求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均属于请托行为,必须严肃惩处。对此,《处理规定》提出了统一的处理程序、处理尺度和处理标准,为相关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制度规范和直接依据。

《处理规定》坚持正面倡导和刚性约束并重、风险防范与惩戒教育相结合,要求建立承诺、报告、记录、通报等制度,引导评审活动参与者规范行为、严守底线。对因请托行为所获得的科研项目、创新基地、人才工程、引导专项、科技奖励等,一经查实,予以撤销,并追回专项经费、奖章、证书和奖金等。

《处理规定》要求,广大科技人员和评审活动参与者要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积极践行作风学风要求,自觉抵制“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携手营造风清气正的创新生态,为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建设科技强国贡献力量。

原文链接:关于转发《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