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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

新兵办发〔2019〕8号
发布时间:19年01月26日 信息来源: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科协 编辑:兵团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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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科技局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

新兵办发〔20198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精神,结合兵团实际,现就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紧紧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更好履行兵团职责使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充分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激发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鼓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兵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新旧动能转换提供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把人才作为政策激励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核心领导地位。

2. 坚持价值导向。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体系,完善分配机制,使科技人员的收入与其创造的价值相匹配,让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得到合理回报,释放各类人才创新活力。

3. 坚持分类施策。根据不同创新主体、不同创新领域和不同创新环节的智力劳动特点,实行有针对性的分配政策,统筹宏观调控和定向施策,探索知识价值实现的有效方式。

4. 坚持放管结合。转变行政职能,进一步做好“放、管、服”工作,在放的同时要加强监管,完善考核机制,既要大力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又要防止变相滥发奖金补助等违规行为。

二、 引导科研机构、高校实行体现自身特点的分配办法

赋予科研机构、高校更大的收入分配自主权,科研机构、高校要履行法人责任,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体现自身特点的科研业绩考核、绩效分配和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突出业绩导向,建立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分配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加大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的奖励力度。制定鼓励科技人员服务南疆、边境、贫困、少数民族聚居团场的补助政策,促进技术应用与成果转化。合理调节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实验设计与开发人员、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 落实科研机构、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

对科研人员实行岗位管理,科研机构、高校按照国家及兵团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需求,合理调整岗位等级的结构比例,建立各级专业技术岗位动态调整机制。下放科研机构、高校岗位聘用核准认定权。完善绩效工资管理,继续实行有别于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将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作为绩效工资增量部分,科研机构、高校自主决定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办法。对财政科研项目的间接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可统筹使用。积极解决部分岗位青年科研人员和教师收入待遇低等问题,加强学术梯队建设。

四、 改进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简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兵团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的专职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取消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间接费用按照课题经费中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科研人员工作实绩,合理安排间接经费中绩效支出。间接经费的绩效支出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后,其结余经费允许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继续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予以收回。

五、 完善科研机构、高校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

科研机构、高校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开展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非财政拨款性质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扣除管理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用后,剩余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支配。单位横向项目管理经费的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实收横向项目经费的10%。项目结题任务完成后结余经费可全部用于项目绩效支出。科研人员获得的横向项目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节指标。科研机构、高校应优先保证科研人员履行科研、教学等公益职能;科研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六、 建立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制度

将智库和软科学研究提供的咨询报告、政策方案、规划设计、调研数据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智库项目,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七、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

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收益分配、产权管理、转化评价机制,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可以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70%的标准执行。科研机构、高校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与奖励制度,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予以免责,构建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机制。

尊重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在收入分配上的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

八、 完善科研机构、高校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

担任科研机构、高校等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单位制定的相关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半年内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和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九、 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

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高校根据实际,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赴南疆企业挂职或开展合作。

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并取得合法报酬。兼职取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个人,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兼职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学术组织等活动,支持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尤其是南疆基层,为社会稳定和脱贫攻坚提供科技服务。

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鼓励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担任科研机构、高校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根据工作需要,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十、 建立和完善科研机构、高校的科研人员挂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制度

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原编制、聘任岗位、工资、社保待遇保留,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挂职、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取得的工作业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依据。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和在职创业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和在职创业公示制度,科研人员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

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高校科技人员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以下简称“离岗创业”),倾斜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到南疆离岗创业。离岗创业人员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将参保关系转移至新单位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不重复参保。对选择在原单位参保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十一、 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以股权形式(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给予个人奖励和报酬,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个人在获得股权时可以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获得现金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现金奖励和报酬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获得股权的,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获得现金时缴纳所得税。

十二、 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联动。各相关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宣传引导。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加强干部学习培训,加强基层调研,及时推广成功经验,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创业热情。

(三)加强考核。要加强督导和考核,抓紧制定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考核和评价管理办法,建立第三方评估评价机制,规范相关激励措施,建立健全问责追责机制和容错机制,形成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的正向激励。

本意见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普通高校、职业院校,以及国有独资公司。其他单位对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者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收入分配办法。

本意见由兵团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