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科计字[2016]1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科技计划改革的安排,加强改革前后有关计划(项目)管理制度的衔接,确保重点研发任务专项的实施效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中的相关内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点研发任务专项是将改革前的自治区科技支撑计划(不包括软科学项目)、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调整合并后形成的。2016年重点研发任务专项的试点项目及按照原有渠道立项的项目均按照此细则进行管理。2016年以前立项的项目仍按照原有管理方式进行。
第三条 重点研发任务专项是聚焦自治区重大战略任务,遵循研发和创新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加强顶层设计,从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的纵向研发链,以及横向协作的产业价值链进行全链条一体化设计的专项。
第四条 重点研发专项要围绕以下重点任务:
(一)事关国计民生,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我区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
(二)瞄准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解决制约我区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形成的产业、产品、服务为我区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三)培养和凝聚一批能够扎根新疆的高水平创新、创业、创优人才,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建成一批创新创业平台基地。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五条 重点研发任务专项的管理设立自治区重点研发任务专项战略咨询组(简称“咨询组”)。咨询组由高层次技术、管理和财政金融等方面专家组成,具体负责研究讨论提出重点研发专项的年度指南建议、项目实施咨询建议等。咨询组成员不得参与项目和课题的实施。
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负责重点研发任务专项指南征集和发布,专项计划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完成申报受理、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重点研发任务专项实行两级管理:项目和课题。项目实施期一般为3年。
重点研发任务专项设立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课题的组织、协调。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实施方案的制订、组织实施,接受项目负责人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立项和管理
第七条 重点研发任务专项的申报,鼓励由企业牵头、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进行产学研联合申报,每个课题的承担和协作单位不得超过5家。
第八条 按照全产业链设计的项目需由一家单位联合若干家单位按项目整体申报,项目内容覆盖该项目指南的所有考核指标;非全产业链设计的项目可按项目的分项任务进行申报。
第九条 重点研发任务专项的立项程序主要包括:指南征集、项目申报、项目初评、项目论证、科技计划项目委员会审定、项目公示、计划下达。
(一)经公开征集、咨询组评审、科技计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审议后,向社会发布重点研发任务专项年度申报指南。
(二)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书,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汇总申报项目,交专项计划归口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和初评、论证实施方案、审核经费预算。
(三)项目论证结果和经费审核意见提交科技计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审定。
(四)通过审定的项目在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立项,下达项目计划。专项计划归口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根据项目计划,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经费管理部门按年度拨付经费。
(五)项目(课题)的管理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条 重点研发任务专项的验收分为两级: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课题验收完成后,方可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工作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