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政务网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16年03月01日 信息来源: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科协 编辑:兵团科技局高新处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蒋新月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近日联合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暂行办法》分六章、四十六条,包括总体目标与原则、适用范围和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和实施条件、激励方案的管理、实施中所涉及的财务管理和产权变动等内容,明确提出了新时期推进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具体要求,规范了实施激励的方式和程序。

《暂行办法》提出,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激励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同时,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透明;因企制宜,多措并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的总体原则。

《暂行办法》提出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应当产权明晰、发展战略明确、管理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以下简称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二)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三)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