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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15年12月28日    信息来源: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科协    编辑:兵团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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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科技局

一、 出台背景

2003年兵团科技局制定印发了《兵团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兵科发〔2003〕39号),正式启动兵团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对兵团重点实验室建设给予稳定支持并逐渐加大支持力度。2008年开始探索建立稳定支持与考核激励相结合的新机制,对《兵团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于2009年1月14日印发了新的《兵团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兵科发〔2009〕5号),制定了《兵团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启动了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对各实验室的支持强度与评估结果挂钩。经过两轮评估,虽然对激励实验室积极进取、规范实验室管理、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引导实验室应对新形势新要求、增强竞争意识、勇于改革和创新上作用还不明显。结合深入贯彻《兵团党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确定的对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了进一步改革和优化重点实验室现行支持和评估方式,完善重点实验室考核与激励机制,强化重点实验室竞争意识,积极应对科技体制改革新要求,全面促进重点实验室创新发展,在前期调研和学习借鉴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部分省(区、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兵团科技局对《兵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于2015年12月8日以兵科发〔2015〕50号文件印发。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基本章节不变,共六章,条款由42条增加到44条,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支持和评估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 重点实验室支持和管理原则

(一)稳定与竞争相结合的支持机制。稳定性经费支持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维护,保障实验室正常运转;竞争性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开展自主创新研究和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按照稳定性支持与竞争性支持实行分类管理,稳定性支持每年直接列入年度兵团科技计划,依托单位每年配套运行经费不得低于兵团稳定支持经费;竞争性支持纳入年度兵团科技计划申报、评审与立项管理;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三、 申请条件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必须是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部门或各师、院校实验室,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兵团科技发展方针和政策,紧密围绕国家和兵团科技发展战略需求。

(二)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研究实力很强,在本学科或领域具有代表性,整体研究水平达到区内领先,有能力承担国家和兵团重大科研任务。

(三)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实验用房集中,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达到600万元以上,能满足科研需要,并对外开放使用。

(四)拥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研究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四分之一。

(五)依托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从事本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五年以上,研发投入较大,近三年研发投入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

(六)有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

(七)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配套条件。

(八)多个单位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应当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确定一个依托单位。

四、 考核与评估

(一)依托单位应当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归口管理部门和兵团科技局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重点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二)兵团科技局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探索建立和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逐步实现委托评估机构具体实施评估工作。

(三)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四)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对评估结果未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的重点实验室,在一个评估周期内取消年度稳定性经费支持;对评估不合格或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五)对于不在评估周期内的重点实验室,以验收结果对应评估等次,给予相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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