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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15年11月06日 信息来源: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科协 编辑:兵团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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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兵团、人才强兵团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奖励在兵团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加速兵团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三条 为了维护兵团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兵团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审批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兵团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工作,下设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具体负责兵团科学技术奖的受理、评审、授予和向国家推荐各类科技奖项等业务工作。

第五条 兵团成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兵团科学技术奖励进行管理和指导,对兵团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和等级进行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兵团批准、聘任。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兵团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兵团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七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设以下奖项:

(一)兵团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二)兵团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三)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兵团科学技术合作奖;

(五)兵团优秀发明专利奖。

兵团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兵团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兵团科学技术合作奖和兵团优秀发明专利奖不设等级;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八条 兵团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理论研究领域中,对重要自然规律或现象的揭示、理论的阐述、学说的提出有重大科学发现,引起该学科、相关学科的突破性发展;

(二)重大发明、技术创新成果在应用、开发及产业化过程中,推动了行业科技进步,取得巨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三)长期工作在科技第一线,在新疆和兵团有广泛的知名度,在国内科技界有较大影响力。

兵团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次授予不超过2人。

第九条 兵团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兵团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得兵团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三)获得多项发明专利并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新或引进的科技成果技术含量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低、经济效益好,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循环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五)长期在基层从事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或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推广应用的成果科技含量高、适用性强、应用规模大、基层知名度高,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作用重大,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兵团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不超过5人。

第十条 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包含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研究开发类、技术转化类、科学普及类和软科学类,被授予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和组织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和组织;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软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三)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技术创新性强、研发难度大、应用广、效益好,做出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贡献的公民、组织;

(四)在科技成果转化,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其中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工程项目只授予组织;

(五)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高新技术成果中有重大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

(六)在产、学、研结合,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中起重大作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

(七)对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创作出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著作、科普作品和其他软科学成果的公民、组织。

第十一条 兵团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兵团辖区外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兵团的公民或组织进行科技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是国家科技奖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是兵团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在与兵团的公民或组织合作中,积极引进和推广应用国内外领先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管理成果,在产业升级、产品结构优化、商业模式创新、战略新兴产业培育等方面成效显著。

兵团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授予不超过5人。

第十二条 兵团优秀发明专利奖授予下列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项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

(一)在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引领未来产业发展,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

(二)在调整兵团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突出作用,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

(三)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

兵团优秀发明专利奖每次授予不超过5项。


第三章 奖励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兵团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兵团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兵团科学技术合作奖和兵团优秀发明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由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组织推荐。

第十五条 推荐兵团科学技术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向基层一线和南疆倾斜。

第十七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由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告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进行审查,报兵团批准。

第十九条 兵团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由兵团司令员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兵团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兵团科学技术合作奖、兵团优秀发明专利奖和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兵团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兵团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金标准为50万元。兵团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标准为20万元。兵团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金标准为10万元。兵团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标准分别为8万元、4万元、2万元。兵团优秀发明专利奖的奖金标准为5万元。

兵团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全部给予获奖公民和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兵团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兵团财政列支。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抄袭、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兵团科学技术奖的,由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兵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在两年内停止受理直接责任人申请国家、兵团的科学技术项目和报奖项目。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兵团科学技术奖的,由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管理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违反相关规定和评审纪律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兵团的科学技术奖未经登记的,由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经登记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在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违法、违规的,给予警告、整顿和撤销登记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新兵发〔2008〕39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合作奖实施暂行办法》(新兵办发〔2012〕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