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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15年08月31日 信息来源: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科协 编辑:兵团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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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兵团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管理,依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兵团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科协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意见》和《兵团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按照“开放创新、支撑发展、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指导思想,围绕兵团“三化”建设的实际需要,通过培育国际科技合作环境、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培养国际科技合作人才,进一步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兵团科技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第三条  兵团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组织管理原则是:以我为主,突出合作;创新机制,特色鲜明;专家咨询,行政决策;分级负责,管理规范。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兵团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重点支持兵团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加强与国外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的科技合作,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与国外优秀创新团队合作,引进国外前沿技术再创新,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为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加大对兵团优势科技资源“走出去”支持力度,优先支持与中亚国家之间的科技合作。

第五条  兵团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请与评审程序为:组织征集、个人申请、单位遴选推荐、资格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兵团科技局审定。

第六条  兵团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兵团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目标任务和支持重点。

(二)合作的意义重要、理由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合作方案合理可行,技术指标可考核。

(三)具备相应的合作基础,项目承担单位具备相应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并与外方合作伙伴有着良好合作互信。

(四)外方合作伙伴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较高的科研水平,并具备对华合作的意愿和能力。

(五)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及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信息资源等,合理分享合作研发成果,维护中方利益。

第七条  优先支持列入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协议的项目,国家或兵团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的项目,列入部区会商机制的项目。

第八条  申报单位与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和相关研究条件;

(三)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六)项目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原则上应能在其法定退休前完成。

第九条  外方合作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外方合作单位应为国外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实体;

(二)外方合作单位与国内申请单位不存在股权关系;

(三)外方合作单位在合作领域的科技水平居国际先进或国际领先水平,与中方有很好的互补性;

(四)外方合作单位具有中方急需的专业人才资源、独特的自然资源或技术资源。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兵团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计划项目申报、实施和管理;

(二)对计划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组织相关行业和管理专家对计划申请进行评议;

(四)研究审定年度资助方案,下达计划和组织签订计划任务书,协调资金按时拨付到位;

(五)对资助额度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兵团各师、院校、兵直有关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申报、实施和协调等工作;

(二)按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遴选和推荐;

(三)督促承担单位及获资助者认真做好计划任务书签订、年度计划实施、总结等工作。

(四)受兵团科技局委托,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资助额度100万元以下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审核和推荐项目;

(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配套有关经费和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四)督促项目负责人认真做好计划任务书签订、年度计划实施、总结,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兵团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执行期间,由兵团科技局或委托各师、院校、兵直有关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对计划的实施和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可作为调整或者撤销项目和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项目任务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义务,保证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兵团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外方合作伙伴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进行,技术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内容及合作方案等需要修改或变更,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以及自筹经费或其它实施条件不能落实影响计划正常实施等情况,需要调整实施计划、更换负责人或终止、撤消合同的,由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终止或撤销的书面申请。

重大事项报告应当经各师、院校、兵直有关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报兵团科技局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撤销。

经批准撤消、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完成工作、经费使用、固定资产购置、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处理情况提出书面报告,报兵团科技局核查、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规定的截止日期后六个月内做出工作总结,并向验收组织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执行期间,须完成一次以上出访或接访活动,其他具体验收程序、验收结论及后续管理按照《兵团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成果与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兵团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应当遵循尊重协议、信守承诺的原则,遵守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与合作方政府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

第十八条  兵团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取得的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与外国合作伙伴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时,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条款或者双方另行签署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合作研发中所涉及或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知识产权事项做出具体约定。

兵团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应当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兵团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密级一般应为公开级项目,如果确有研究内容和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兵团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实施形成的各项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论文、专著、成果、软件、数据库等,均须按要求统一对外标注“兵团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为“Internation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operation Program of XPCC”。对不做标注的成果,验收时可不予认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