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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15年06月17日 信息来源:科技局 编辑: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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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发挥好科技惠民、促进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科技部、财政部启动了国家科技惠民计划。为规范管理,做好国家科技惠民计划在我区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社〔2012〕127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的国家及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项目。

第三条 科技惠民计划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科技惠民计划坚持面向基层,重点支持前期工作基础扎实、示范性强的市(县、区)开展具有导向作用先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市(县、区)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

第四条 科技惠民计划以项目形式分年度组织实施。实行由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县、市、区)三级管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组织机制。市(县、区)科技局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经费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经费,自治区本级、地(州)、市(县、区)等地方财政投入的专项经费,鼓励社会资本、单位自筹等多元化投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自治区组织单位,负责全区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考核验收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和项目经费预算审核与评议,择优向国家推荐基层申报的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负责集成科技资源,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资金等保障条件;负责制定已通过验收项目的实施成果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作为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基层组织单位,负责本地区基层项目的征集、遴选,向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推荐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负责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论证,组织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申报、实施管理;负责落实基层配套资金,并提供资金进度安排,落实政策、人才等保障条件;负责每年定期将项目执行情况汇总,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督导和检查工作。按要求向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依据国家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完成规定的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 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的编制

第九条 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发布的年度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优先领域和方向,针对本地区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和先进科技成果应用的科技需求,组织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联合项目其他承担单位共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自治区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二)能够充分发挥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鼓励区内地(州、市)、市(县、区)技术应用单位或需求单位等用户单位优先作为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三)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技术负责人原则上应为项目实施方案主体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各项工作任务的科技人员。国家、自治区、地(州)、市(县、区)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退休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年龄至当年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申报时不超过56周岁且在当年仅限申报一项;已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人员不能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申报项目;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

(三)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保证足够时间投入科研工作,其在主持的项目上投入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应达到自身实际工作量的50%以上。

(四)项目技术负责人能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合理分配工作时间,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如实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县、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的方向和部署;符合科技惠民计划优先支持领域和范围,主要技术成果原则上应选自科技惠民计划先进科技成果目录指南,不排除采用目录指南以外的其他技术成果;技术所有方与用户的权益和责任明确。

(二)项目实施方案完整,体现整体设计、协调推进;项目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确保除中央财政资金外,地方配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等其他来源资金落实到位。

(三)项目实施机制可行,政产学研用结合紧密,管理措施科学规范。建立由市(县、区)政府或党委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协调组织领导;建立由技术专家、用户、管理者参与的项目实施专家组,对项目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

(四)项目实施的示范作用明显,具有明确的成果用户和受益人群;项目实施成果在市(县、区)推广应用的措施明确。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且能全面反映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二)项目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专项经费、地方财政投入经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收入预算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目标和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的投入结构、投入规模、使用方向和重点。

(三)除申请的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经费以外的其他来源资金均应提供相关资金来源证明,明确到位时间与进度安排。作为项目组织实施保障条件的现有实物资产不得列入收入预算。

(四)项目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必要费用。支出预算编制应当围绕项目确定的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项目的合理需要。中央财政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应当单独列示。


第四章 遴选推荐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完成后,由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组织本地区技术、财务和管理人员组成专家组,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工作。重点评价项目所选取科技成果的先进性、成熟性、适宜性和可行性;项目管理机制、实施机制是否符合实际等并形成项目可行性论证意见和项目经费预算审核意见。将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正式行文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受理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审核的项目经费预算后,联合财政厅组织自治区技术、财务和管理人员组成专家组,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和项目经费预算评议工作。重点评价项目实施方案的典型性、代表性、可推广性以及所设计项目管理规范性等;重点检查专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的落实情况等并形成项目评审论证意见和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和评议意见。由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将根据科技部发布的年度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推荐要求,结合评审论证和预算评议结果,择优向科技部、财政部正式行文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待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通过了科技部、财政部组织的咨询论证和预算评审后,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应根据科技部下达的立项批复和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批复,组织修改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进一步明确与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和权益,各方签字盖章后,报科技部和财政部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科技部批复立项的项目由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资金按比例进行配套,分年度拨付到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未通过科技部咨询论证的项目经调整修改后,可列入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作为国家科技惠民计划的备选项目由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九条 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按照最终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市(县)相关资源共同推进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每年按时向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按时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综合报告,并抄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监测与评估。对于未经批准变更项目任务、未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视情况终止项目或取消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追回财政拨款。


第六章 验收考核

第二十二条 项目任务完成后,由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在一个月内向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在组织完成项目财务验收后,遴选成立由技术、用户、管理等多方参与的项目验收组,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会议质疑等程序,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 没有达到项目主要考核指标;

2. 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 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4. 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执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

5. 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在项目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验收意见通知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应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在基本达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科技惠民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明确推广目标、推广范围、推广主体及保障措施,加快成果在全区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要建立覆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电子、音像、文字、数据等材料档案,连同项目验收意见、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为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提供基础材料。在项目通过验收的三个月内,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将项目验收材料及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执行中的科技惠民计划项目进展情况、经费使用、管理工作以及成果推广情况等,定期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分年度开展抽查工作,重点检查项目实施效果。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对项目立项信息和成果成效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促进成果共享与应用。充分发挥用户在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中的作用。对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人员和单位,实行信用、回避等制度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严格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如涉及保密事项,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