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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13年08月16日    信息来源:科技局    编辑: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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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科技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充分发挥各类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功能,普及宣传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社会的科学文化素质,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特制定《兵团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在兵团范围内、具有相当规模的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

(一)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三)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或科研中心、天文台、气象台、野外观测站等。

(四)企业、农牧团(场)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展览馆等。

(五)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自治区、兵团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    

   第四条 兵团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条件。

(一)领导高度重视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有科普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将科普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依托基地的科普资源优势,积极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普教育传播活动,并将基地科普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表彰、奖励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范围。
      
(二)建立科普工作协调领导机制。建有基地领导分管负责的科普工作管理协调机构,及时协调解决科普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围绕基地发展和社会化科普工作职责,制定有科普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科普工作调查研究,督促检查职责任务落实情况。
      
(三)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有主题明确的科普内容,并定期更新、补充展示内容。配备了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条件与设施。能够提供公众阅读和索取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资料。配备有负责讲解、接待、活动辅导并具备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基地科普活动内容广泛,设计科学。除普及专业学科的科技知识外,基地在培养公众科学探索兴趣、树立科学发展观、反映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问题等方面的展示内容,不少于总展示量的20%

(四)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如基地和有关部门、学校的协调联络制度或共建制度、对外接待制度、对青少年减费或免费开放制度等。

(五)保证科普教育活动正常开展和基地建设发展的资金投入,将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并落实到位,科普活动正常开展,科普经费逐年增加。

(六)有计划地开展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参与基地的科普工作。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基地应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并能开展日常科普教育活动。

(一)博物馆类基地(含博物馆、科技馆、动植物园、自然保护区、公园等)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50天;高校、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和研究基地、高技术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要根据公众科普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5天,每年接待观众不少于1000人;各类基地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含法定节假日),自然保护区类基地在划定区域内向公众常年开放,注重利用保护区内的特有科普资源制作科普宣传品。

(二)每年组织2场以上有专业特色、讲究实效的科技活动;结合实际设立1-2个可供青少年参与的专门课题。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参与基地的科普工作。

(三)日常科普工作能够坚持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能够坚持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活动原则。

围绕年度科普宣传主题和公民科学素质建设需求,每年积极参加各师、院(校)所组织的 “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 等大型科普宣传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

(四)在基地显著位置设置专栏,公示基地开放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办法(对象、时间段、标准)、接待办法(联系人、联系电话、网址)等内容。

(五)主动与新闻媒体合作,加强对基地自身和科普活动的宣传工作。通过网站或网页宣传、展示基地科普活动内容和科普教育工作整体情况,并与兵团科技信息网站链接。基地网站或网页宣传内容,随科普设施更新、内容变化、活动发展及时更新维护。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资格。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场馆或设施,且科普活动特色鲜明,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均可自愿申请成为科普教育基地。

申报兵团科普教育基地,需获得师级或兵团相关部门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与命名。

对部分科普教育业绩突出,社会影响力大,且符合第二章条件的科普教育基地,可由师级科协或兵团相关部门直接推荐申报兵团科普教育基地。

第七条 兵团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材料。
       
(一)《兵团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
       
(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此外,以附件形式提供: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经费制度)、本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等。
      
第八条 兵团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程序。
       
(一)团所属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10份报团科协(或相关部门),团科协(或相关部门)审阅并签署意见后报所属师科协。

师、院(校)所属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10份报师、院(校)科协,师、院(校)科协会同科技局(处)审阅并签署意见后报兵团科协(兵团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可直接报送兵团科协)。
       
(二)兵团科协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审查书面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评审通过的命名为“兵团科普教育基地”,并颁发证书、牌匾。

第四章  


      
第九条 兵团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
       
(一)兵团科普教育基地经批准命名后,必须严格按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科普工作,并在每年12月份向兵团科协提交本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积极探索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新思路、新方法,开拓创新,吸引或组织公众到基地参加科普教育活动。组织科普工作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活动,积极参加兵团内外科普教育基地之间的经验交流,对专、兼职工作人员有计划地开展科普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三)兵团科普教育基地接受兵团科协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兵团科协对科普教育基地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经考核,对科普工作成效突出的,择优向中国科协等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科普教育基地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消其兵团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1)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2)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3)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4)不能满足兵团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条件,或不能履行兵团科普教育基地义务,经兵团科协综合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条 各师科协、科技局,院校科协、科研(技)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师级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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