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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12年06月21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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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科发〔2007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科技计划的宏观调控指导作用,促进新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兵团科技局联合商务局、质监局、环保局组织实施《 兵团重点新产品计划 》 (以下称新产品计划),并根据 《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 》 ,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计划是一项政策性扶持计划,旨在引导、推动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科技进步和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通过自主开发、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方式,加速经济竞争力强、市场份额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

第二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大的改进、显著改进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新型产品。

   第四条 新产品计划优先支持下列范围的新产品

   (一)高新技术产品,包括:电子与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农业与交通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产品;其他高新技术产品等;

   (二)利用各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四)外贸出口创汇新产品,替代进口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并实现国产化率在60%以上的新产品;

   (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第五条 下列产品原则上不在新产品计划中列项

   (一)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二)常规化妆品、服装、家具等日用产品;

   (三)用进口零部件(包括散件)组装的产品;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国产化率低于6叫的产品;

   (五)传统手工艺品;(六)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

   (七)动、植物品种资源;

   (八)高能耗、污染环境的产品。

第三章  

   第六条 兵团科技局根据国家、兵团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及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每年发布新产品计划申报通知。

   第七条 申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兵团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已在市场销售的产品;

   (二)符合国家、兵团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三)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具备国内或兵团先进水平的产品;

   (四)具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市场发展前景;

   (五)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八条 已列过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 凡开发或生产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新产品的企业、科研单位(包括私营及中方控股中外合资经营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联合研制开发或生产的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通过技术转让获得的新产品可由新产品生产单位单独申报或由生产单位与原技术开发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条 由项目开发单位通过所在师科技局、院(校)科研处向兵团科技局申报。兵团直属企业,可直接向兵团科技局申报。申报项目材料须一式二份报送兵团科技局。

   第十一条 申报所需材料包括:

   (一)《 兵团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表 》 ;

   (二)验收或鉴定证书或评估报告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验收或成果鉴定要求在2年以内);

   (三)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检测报告;(查新报告一般要求在1年以内)

   (四)指定检测单位或相关的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检测报告一般要求在1年以内);

   (五)用户使用意见或相关材料;(一般要求在1年以内);

   (六)证明其取得知识产权和获奖情况的相关材料;

   (七)环保等部门提供的与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环保许可证、采用国际或国家标准证明等);

   (八)其它根据需要所确定的辅助材料。如对于医药、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加特殊许可证或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由师科技局、院(校)科研处负责形式审查,汇总后上报兵团科技局。兵团科技局负责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兵团科技局聘请熟悉有关技术、了解市场营销和管理方面的专家对各师、院(校)科研处所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新产品评审以评估方式进行。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及兵团产业政策;

   (二)产品技术水平;

   (三)产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产品市场前景;

   (五)是否符合新产品计划所要求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兵团科技局联合商务局、质监局、环保局等对评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认定。项目认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评审的程序和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二)项目技术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市场营销和市场潜力是否真实;

   (四)相同或同类产品是否有重复。

   第十五条 经评审和认定后的新产品计划项目纳入兵团年度科技计划。列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由兵团科技局会同商务局、质监局、环保局联合颁发《兵团重点新产品》 证书。

   第十六条 兵团科技局对经评审和认定后并列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根据国家政策,从中选择重点,并汇总推荐上报国家科技部。

第五章  补助经费

   第十七条 兵团对列入国家和兵团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分别给予一定经费的补助。补助的原则如下:

   (一)属于国家优先扶植的重点产业或高技术产业的重大新产品;

   (二)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采用先进技术标准、有自王知水户权的新广命;

   (三)竞争力强、市场潜力大、能在短时间内形成较大规模效益的新产品;

   (四)研究开发实力强、能持续不断开拓创新的企、事业单位所开发的新产品;

   (五)已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国家和兵团贡献大的新产品;

   (六)师或有关部门政策予以配套重点支持的新产品。

   第十八条 补助经费采取拨款方式,由兵团财务局下达。新产品补助经费只能用于新产品的再开发及本项新产品的产业化。对已落实银行贷款的新产品开发项目,补助经费可用于该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科技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再次享受补助的资格。

   第二十条 新产品计划及补助经费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将新产品开发工作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上报各师科技局、院(校)科研处。各师科技局、院(校)科研处应加强跟踪和管理,并将本年度新产品实施情况(含经费使用情况)在11月 10日前报送兵团科技局。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兵团科技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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