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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杰出青年创新资金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12年06月21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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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科发〔2010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兵团青年创新人才的成长,吸引和稳定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在兵团工作,加速兵团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设立兵团杰出青年创新资金专项(以下简称杰青专项)。

第二条 杰青专项的实施宗旨是:贯彻国家、兵团人才发展战略,加大人才梯队的培养力度,使获资助者成长为能够承担国家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成为国家“长江学者”、兵团“绿洲学者”、优秀学科带头人等,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尽快步入国家级人才培养计划的行列。

第三条 杰青专项用来资助在兵团进行科学技术研发工作的,或有明确合同受聘在兵团工作的,学有成就、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和突破,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学者,带领其学术团队,研究和解决兵团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科学技术问题与前沿技术问题。

第四条 杰青专项经费主要来源是兵团财务拨款,也接受社会各界捐赠。

第五条 杰青专项的资助工作,应符合兵团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人才培养的政策,有关部门和单位培养学术带头人的工作要与之协调配合;获资助者所在单位,要为其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环境与条件。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兵团科技局是杰青专项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专项申报、实施和管理;

(二)对专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组织相关行业和管理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议;

(四)研究审定年度资助项目,下达年度专项计划和组织签订计划任务书,协调专项资金按时拨付到位;

(五)负责专项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七条 兵团各师、院校、兵直有关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是专项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项的申报、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二)按要求对专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遴选和推荐;

(三)协助主管部门做好专项的结题验收工作;

(四)督促专项承担单位及获资助者认真做好计划任务书签订、年度计划实施、总结等工作。

第八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是专项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审核和推荐专项项目;

(二)协调解决专项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配套有关经费和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四)督促获资助者认真做好计划任务书签订、年度计划实施、总结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

第九条 杰青专项申请每年受理一次,具体时间以年度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条 杰青专项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申请截止日未满45周岁;

(三)已获博士学位和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

(四)在所从事研究领域已取得国内外同行承认的创新性成绩,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对兵团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五)主持过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且申请杰青专项前五年内所主持项目获得过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六)申请者应在兵团单位工作,或在兵团有固定的受聘单位且聘期覆盖杰青专项的执行期限,具有在兵团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

(七)申请者必须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杰青专项资助的研究工作,资助期内每年在兵团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至少在六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 杰青专项申请者须按年度专项申报要求认真撰写《兵团杰出青年创新资金专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通过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括获资助后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及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方案等。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者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按规定时间报送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在兵团以外单位工作、符合条件并受聘到兵团工作的优秀青年学者,需落实工作单位,按要求撰写《申请书》,并附本人近几年来取得的突出的创新性学术成绩及今后拟开展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由聘用单位进行推荐,按程序申请。

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四条 杰青专项的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同行专家评议、主管部门审定、异议期公示、主管部门审核、公布。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对专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提交评议: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不按规定要求编写申请书;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十六条 形式审查合格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支持原则及回避制度,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和管理专家进行评议。评议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建议资助的候选人。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对专家评议结果进行审定后,拟定年度资助计划,并通过兵团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公示后,经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年度资助计划。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杰青专项资助周期为3年,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3个年度拨付。获资助者所在单位须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

第二十条 杰青专项获资助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一个月内,根据申请时提出的研究工作设想,安排和部署研究工作,撰写研究计划任务书,按程序报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获资助者应积极争取申报国家和兵团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兵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和立项。但在资助期内,获资助者不再申报兵团基本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者于资助计划实施年度开始,应认真撰写年度进展报告,每年12月底前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逾期不报送者或经审核发现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者,将中止专项实施,并追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杰青专项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标注“兵团杰出青年创新资金专项资助”字样。

第二十四条 在资助期内,由主管部门组织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中期检查,邀请相关同行专家对获资助者的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支持的依据,并在资助期内加强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结题验收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获科技奖励的研究成果等有关材料,经依托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能按期结题验收的项目,获资助者应继续报送年度进展报告,并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时间,于每年12月底前按程序报送主管部门。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获资助者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七条 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由于个人原因未取得研究结果或不按时报送结题验收材料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获资助者,自应结题年度起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兵团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 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或挪用。因特殊原因致使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及其依托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提出中止资助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查后正式行文中止资助;逾期不报者,将取消申请者及其依托单位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科学道德规范,经调查核实后,由主管部门核准撤消对其资助,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科研工作。必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经费使用及管理应按照兵财事〔2008444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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