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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博士资金专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12年06月21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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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科发〔2009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稳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和吸引区外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在兵团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兵团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博士资金专项是兵团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专项,用于资助优秀青年博士人才在兵团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

   第三条 兵团博士资金专项经费主要来源是兵团财务拨款,也接受社会各界捐赠。

   第四条 兵团博士资金专项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热爱祖国,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

   ()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5岁;

   ()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博士资金专项项目的研究工作,区外青年博士在兵团累积工作时间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由项目负责人单位出具证明或保证书)

   ()未承担兵团博士资金专项项目或承担博士资金专项项目已结题验收的青年博士。

   第六条 申请专项应具备下列条件:

   ()项目必须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应用前景好,属于兵团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

   ()符合当年《兵团博士资金专项申请指南》的要求。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兵团科技局是博士资金专项的宏观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研究兵团博士资金专项组织实施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发布兵团博士资金专项申请指南;

   ()对兵团博士资金专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遴选熟悉相关技术领域的同行专家及管理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研究审定年度立项项目;

   ()负责下达专项计划,协调专项资金按时拨付到位;

   ()组织专家对博士资金专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

   第八条 兵团有关部门、各师、院校科技管理部门是博士资金专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博士资金专项的申报、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对兵团博士资金专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

   ()协助兵团科技局做好博士资金专项项目中期检查与项目验收工作;

   ()督促博士资金专项申请单位及申请者认真做好年度计划任务与执行情况总结报送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博士资金专项的具体负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协调解决博士资金专项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主动拨付、配套有关经费和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督促申请者认真做好年度计划任务、工作总结、业绩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 专家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审阅项目申报材料;

   ()听取项目申请人的汇报和答辩;

   ()对项目的可行性提出科学、客观、公正的意见。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兵团博士资金专项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10月,评审时间为11月—l2月。

   第十二条 兵团博士资金专项的申请与评审程序为:发布指南、个人申请、单位遴选推荐、资格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兵团科技局审定。

   第十三条 申请者须按申报指南与申报要求填写《兵团博士资金专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向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择优推荐,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送兵团科技局。

   第十四条 兵团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不予受理:

   ()不符合申请条件;

   ()不属于资助范围;

   ()未按规定要求编写申请书;

   ()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采取会议形式。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专家若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应回避。

   第十六条 兵团科技局局务会议审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年度兵团博士资金专项立项项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获资助的兵团博士资金专项项目在接到立项通知后二十天内,填写《兵团博士资金专项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兵团科技局。兵团科技局审核《合同书》,并商兵团财务局核定拨款。

   第十八条 《合同书》是项目组织实施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落实《合同书》所承诺的科研条件和配套资金,督促项目任务按期完成,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兵团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听取项目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条 兵团博士资金专项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应撰写《兵团博士资金专项结题验收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发明专利等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兵团科技局,由兵团科技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人发表、出版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等均应标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士资金专项资助”字样。

   第二十二条 兵团博士资金专项经费必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经费使用及管理应按照兵财事〔2008444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兵团博士资金专项的实施期限一般为3年,拨款在审核《合同书》批准后进行,一次性拨至主管单位。由主管单位分年度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兵团博士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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