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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科协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12年06月21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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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财事[20089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兵团科协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兵团科协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和兵团有关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协项目经费是兵团各级财务预算安排用于各级科协开展科学普及、学术交流、专家咨询服务、建言献策、民间国际科技交流和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等活动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科协项目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纳入兵团各级财务预算安排。

第四条 科协项目经费由科协、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各级科协要按照本地科技发展规划和当年科协工作计划,建立专项经费项目库,组织专家评审优选项目,编制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须经兵团司令员办公会议批准后,由财务部门下达执行。项目支出预算须经兵团司令员办公会议批准后由财务部门下达执行。各级财务部门要根据预算安排,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项经费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第五条 科协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勤俭节约、合理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管理要求

第六条 科协项目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1.基层科普活动和技术推广。包括支持科普示范基地建设及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厂矿企业开展各项科普活动的经费补助。

2.科普教育和科技培训。主要包括组织对党政领导的科普教育;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对基层党员干部和职工进行实用技术培训的经费补助。

3.科普宣传。举办兵、师、团和城镇社区科普展览、科技咨询活动、科技下乡的经费补助。

4.对科普活动场所及配套设施改造、设备更新购置的经费补助。

5.对科普研究、科普资源开发(科普图书、科普声像等)、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补助。

6.经批准召开的科普、学会会议及表彰奖励的经费补助。

7.按规定用于科协事业的其它(专家咨询服务、建言献策、民间国际科技交流、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等)专项工作经费补助。

第七条 科协项目经费按具体项目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统一考核。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八条 各级科协项目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具体开支涉及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专家评审费、专家咨询费等项目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的定额标准控制支出;涉及设备购置并符合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兵团统一采购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以下开支内容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一)应纳入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开支的各项费用;
  (二)应列支基建支出的费用;
  (三)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费用;
  (四)与科协项目实施无关的费用;

(五)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不得列支的费用。

第三章 监督评估与惩罚激励机制

第十条 建立项目经费使用的跟踪反馈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年度终结后一个季度内,将经费的使用情况及时报同级科协,由科协汇总后送同级财务部门,并自觉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经费管理的绩效评估制度。科协、财务部门对项目管理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审、评估,评审、评估结果将作为核定下一年度有关项目经费额度的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经费管理的惩罚制度。凡违反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的,同级财政(务)部门要减拨或停拨其相应的专项经费;对使用效益不高的项目,以后年度不再安排有关专项经费。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激励制度。可安排一定的专项补助,用于鼓励政府(行政)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兴建科普设施、开展科普活动、开展学术交流,鼓励利用境外资金发展科普事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务局、兵团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