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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青年科技创新资金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12年06月21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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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科发〔2009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兵团青年科技人才培养,特设立兵团青年科技创新资金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主要用于资助兵团青年科技人员面向兵团未来发展需求,针对与兵团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专项经费主要来源是兵团财务拨款,也接受社会各界捐赠。

第四条 兵团科技局负责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兵团科技局是专项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组织专项申报、实施和管理;

   ()对专项申请者和申请项目进行资格和形式审查;

   ()遴选熟悉相关技术领域的同行专家及管理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研究审定年度立项项目,下达年度专项计划和组织签订计划任务书,协调专项资金按时拨付到位;

   ()负责专项项目的结题验收。

   第六条 兵团有关部门、各师、院校科技管理部门是专项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负责专项的申报、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按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遴选和推荐;

   ()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督促专项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认真做好计划任务书签订、年度计划实施、工作总结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协调解决专项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配套有关经费和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督促项目负责人认真做好计划任务书签订、年度计划实施、结题总结等工作。

   第八条 专家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审阅专项申报材料;

   ()对专项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

第三章 申请

第九条 专项申请条件:

()申请者必须是在兵团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科技人员;

()申请者应具有较高的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

()两校一院必须从本级青年创新资金专项中遴选优秀青年科技人员推荐申报。

具有博士学位人员通过兵团博士资金专项资助,本专项不再予以资助。

   第十条 专项的申请程序为:主管部门发布年度专项申报要求→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归口管理部门遴选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者须按年度专项申报要求认真填写《兵团青年科技创新资金专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推荐,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各归口管理部门按要求进行审查、遴选后,将推荐项目《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受理专项申请。

第四章 立项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不予受理:

   ()申请者不符合条件;

   ()未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和管理专家对专项申请项目进行会议评审,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支持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议,确定年度资助计划。

   第十五条 获资助的专项项目须按要求填写《兵团青年科技创新资金专项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任务书》是专项项目组织实施的依据,承担单位应认真落实《任务书》所承诺的科研条件和配套资金,督促项目按期完成,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专项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两年,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应撰写《兵团青年科技创新资金专项结题验收报告》,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并附主要论文、专著、发明专利等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以专项项目为基础申报省部级以上有关计划,获得资助,可免予验收。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必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经费使用及管理应按照兵团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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