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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12年06月18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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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科发〔20081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兵团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加强兵团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专项是指兵团《纲要》确定实施的15个重大专项及纳入科技支疆专项计划重大产学研合作科技专项计划中的重大项目。主要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主要任务和攻关重点,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及应用示范为重点,结合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开发,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着力攻克一批对产业竞争力整体提升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为兵团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重大专项的实施,坚持加强创新、重点突破,优势集成、构建平台,注重转化、推进产业的原则,根据兵团发展需要和实施条件的成熟程度,逐项论证启动。同时,可根据兵团需求和发展形势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重大专项设项目和专题两个层次,项目由若干专题构成。项目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单位包括兵团科技局、项目组织单位、项目主持单位或专题承担单位(简称项目主持单位)。专家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或服务工作。

第六条 兵团科技局对重大专项实施的总体效果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兵团科技局成立重大专项实施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重大专项的总体部署、重大问题的协调与决策;

(二)领导小组下设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专项办设在发展计划处。指导并督促重大专项的实施,组织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组织评估验收(鉴定)和登记,按规定加强管理;

(三)各主管业务处负责重大专项的总体设计,确定重大专项的总体目标,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提出立项建议,遴选确定专家咨询组,跟踪检查项目的年度实施情况,受理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及有关信息报表。

第七条 项目组织单位为各师科技局、院校科研(技)处和其他具备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将本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专题纳入本级科技计划,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参与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三)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第八条 项目主持单位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和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议书)和任务书,负责项目的任务分解;

(二)在项目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按照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条件,明确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保护各方权益;

(三)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要求对项目形成的成果资料进行归档,按规定管理项目经费;

(四)在项目组内部建立研讨和协商制度,加强参与项目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重大专项设立专家咨询组,一般由57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专家咨询组对兵团科技局负责,主要参与重大专项的可行性论证、招投标、中期评估、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为重大专项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咨询意见。

第三章    

第十条 重大专项采取公开申报和择优委托两种方式确定项目主持单位。

第十一条 公开申报项目,由兵团科技局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单独或联合申报,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议书);择优委托项目,由主管业务处提出承担单位建议,委托该单位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议书)。所有申报项目由主管业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二条 项目、专题的可行性研究应将专利或科技查新分析作为重要内容,把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作为项目的重要考核目标。

第十三条 兵团科技局审核批复项目立项。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指导项目主持单位签订任务书,经兵团科技局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具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和专题,主要由企业牵头承担,产学研联合实施。其中,由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和专题,以企业投入为主,企业资金投入不低于总预算的50%,财政无偿资助限于支持产业化前的技术研究与开发任务。公益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项目和专题,主要由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牵头承担,积极吸纳企业参与。

第十五条 严禁同一项目、专题在不同的兵团科技计划中重复申报立项。对于重复申报和项目申报单位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立项资格,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承担重大专项。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主持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下年度计划,项目组织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1月底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分别报主管业务处和专项办。翌年1月,由专项办牵头召开集中汇报会,组织专家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专项检查监督制度。项目实施期间,主管业务处组织专家咨询组对项目进行不定期地实地检查。项目主持单位要适时与各承担单位沟通,掌握课题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的评估意见和实地检查情况,按照滚动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对项目进行调整、加强或撤消。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消:

(一)实践证明研究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导致无法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目标;

(二)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归属和纠纷问题;

(三)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研究进度严重滞后或无法完成任务;

(五)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任务无法完成。

第二十条 对撤消的项目、专题,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兵团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和专题,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外,重大专项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按照《兵团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重大专项验收由专项办负责统一组织。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单位和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按有关规定准备验收材料,在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后的三个月内向专项办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效果、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形成的知识产权、科技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经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于兵团拨款经费累计超过100万元的课题,应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时,专家咨询组参与验收工作,同时聘请熟悉本领域的技术、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组专家应认真审阅验收资料,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和专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专题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专题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及专题承担单位、专题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或课题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十七条 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符合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可申请成果鉴定。成果鉴定可与验收同时进行。

第六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

第二十八条 加强重大专项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重大专项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技部《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专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在项目和专题启动实施前,应与各参与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

第三十条 加强重大专项的宣传。要利用各种媒体的传播作用,大力宣传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进展、阶段性成果、组织管理经验和创新型人物的先进事迹。由重大专项资助而产生的学术论文、著作,在对外公开发表和参加学术会议时,应标注兵团重大科技专项资助字样,不做标注的成果,评估或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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