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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科技研究与开发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12年06月18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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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财事〔200844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兵团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兵团科技研发项目(课题)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制定的有关科技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费来源于兵团本级财务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拨款,主要包括科技三项费、博士资金、院士资金、医药卫生科技、科技扶贫、科技扶贫服务、重大科技专项、工业科技攻关及科技支疆等专项经费。

第三条 兵团科技项目经费为无偿资助,根据咨询专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评审评估意见,对确定立项的项目提供一定数额的经费资助。

第四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兵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主要任务及攻关重点开展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第五条 项目经费由兵团财务局、兵团科技局共同管理,兵团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库,加强对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1.关注需求,突出重点。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兵团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生态环境建设等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任务,防止分散使用。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重点支持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

2.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项目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支出预算,杜绝随意性。

3.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4.勤俭节约,提高效益。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考评机制,注意控制成本、降低费用,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兵团财务局是项目经费的主要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核批年度科技研发项目经费总预算及各科技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2.根据预算及时拨付项目经费;

3.参与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做好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的评估和评审;

4.监督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估。

第八条 兵团科技局是项目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及投入方案;

2.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提出年度科技研发项目经费总预算和各类科技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建议;

4.会同兵团财务局监督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九条 师、院(校)财务和科技管理部门受兵团财务局和科技局委托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项目申报单位编报的项目任务书及预算进行初审;

2.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兵团财务局、兵团科技局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受兵团财务局、兵团科技局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报项目任务书及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研发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研发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费等。具体开支项目如下:

1.设备费: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兵团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本着“必要和适度”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如返聘人员)以及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等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开支参考标准:第一天每人800元,第二天及以后每人400元;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咨询费依据规定减半,超过半天的按一天计算。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按每人每次200元计算。

11.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2.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应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三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兵团科技局为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论证、结题验收、预算评估、招投标、跟踪检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列入兵团科技专项经费预算。

第四章 经费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申请单位应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来源中有其他匹配资金要求的,应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实行专家评审论证和行政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兵团科技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科技评估机构,对申报的科技研发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根据评审或评估意见提出年度科技研发经费预算分配建议,报兵团司令员办公会议审定后送兵团财务局下达项目经费预算指标。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向兵团科技局、兵团财务局报批。

第十八条 科技研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科技研发项目由兵团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

第二十条 科技研发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请科技局批准,并报财务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专项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按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因故中止,由兵团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清算小组,对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不得随意拆借和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兵团科技局汇总报送兵团财务局。

第二十六条 兵团科技局会同财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重大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或鉴定(评审)。在项目验收或鉴定(评审)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有关验收或鉴定(评审)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和项目完工决算表。重大项目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财务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兵团财务局、兵团科技局负责建立科技研发项目经费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兵团科技局将会同财务局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以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研发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兵团科技局、兵团财务局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科技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受兵团科技局、兵团财务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的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依托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行为的,取消其继续为项目经费评估和审计的资格。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务局、兵团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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