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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12年06月18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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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科发〔2008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兵团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以下简称“条件建设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件建设计划以满足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建立共享服务机制为核心,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从而实现科技基础条件和平台建设网络化、运行制度化、管理科学化、保障法规化和服务市场化,为推动兵团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通过条件建设计划的实施,进一步促进兵团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构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性的科技物质和信息保障系统,提高兵团整体科研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统筹科技资源,缩小区域差别,为兵团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活动提供有力支持,更好地为兵团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条件建设计划类别和支持范围:

1.重点实验室建设: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和兵团重点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及软件系统等的购置、更新和维护;

2.共享平台建设:兵团科技资源共享网络环境建设,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使用共享机制建设;

3.特色区域创新基地建设:两校一院、师属科研机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基础科研设备更新,包括边远师科技管理部门工作条件建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条件建设计划的管理采取兵团科技局、各师科技局、院校科技处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六条 兵团科技局是条件建设计划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年度条件建设计划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审定、编制年度计划;

2.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3.监督和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4.组织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

第七条 各师、院校科技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单位申报条件建设计划项目,对本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按要求择优推荐;

2.协助兵团科技局对项目进行管理,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协助监督和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4.督促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

第八条 条件建设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认真完成计划任务,实现项目预期目标;

2.按要求汇总、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及相关信息报表,对报送的有关数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接受同级及其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4.按要求提交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材料,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条件建设计划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项目各项任务,完成项目预定目标;

2.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按要求填写各类报表,提交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文件资料等。

第三章 立项和实施

第十条 条件建设计划的立项原则:

1.符合国家和兵团相关技术政策及科技发展规划,并以现有资源整合和高效利用为主;

2.属于条件建设计划类别和支持范围,并符合年度申报要求;

3.现有基础条件较强,执行周期较短,共享服务能力较强,并有配套资金支持;

4.坚持“整合、独有、服务和共享”原则,对公共性、基础性和优势领域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条件建设计划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保证承担的项目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

2.已退休或项目在研期间将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科技人员、申请单位的兼职科技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

3.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熟悉条件建设计划项目的相关业务及实施过程;

4.项目负责人一个年度只能申请一个条件建设计划项目,且在承担项目期间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 兵团科技局发布年度条件建设计划项目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填写《兵团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由各师、院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后,按要求统一报送兵团科技局。

第十三条 兵团科技局对申报项目审定、批准立项后统一下达年度条件建设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兵团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任务书》是条件建设计划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及成果鉴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 条件建设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1.配套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2.项目负责人或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

3.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十五条 需要调整的条件建设计划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各师、院校科技管理部门同意,报兵团科技局核准后,修改和续订《任务书》;对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包括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等情况,通过各师、院校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条件建设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但应承担共享、开放义务,实行有偿服务;兵团科技局保留调配使用和督促共享使用等权力。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条件建设计划项目经费由兵团科技拨款、项目承担单位配套等多渠道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兵团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对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研究需要确需调整预算的,应通过各师、院校科技管理部门向兵团科技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时,按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向兵团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材料应包括:

1.针对《任务书》撰写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2.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3.仪器设备购置凭证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不足85%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3.擅自修改《申请书》或《任务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

4.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十三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条件建设计划项目,兵团科技局将在三年内停止受理项目单位申报的新项目,并相应减少所属同一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的同类计划项目的立项数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