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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院士资金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12年06月18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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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科发〔2008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士及其学术团队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吸引和聚集优秀人才开展技术创新,引领兵团科技进步,特设立兵团院士资金专项(以下简称院士专项)。

第二条 院士专项是兵团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专项经费,列入兵团财务预算,用于资助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及学术交流活动。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三条 院士专项纳入兵团科技计划体系,由新疆农垦科学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院士专项的支持范围包括:院士科研项目、院士创新群体人才培养、院士及其团队学术交流。

第五条 申请院士专项应具备下列条件:

1.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创新目标明确,应用前景好,事关兵团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2.研究内容属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研究的学科领域。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院士专项的申报与评审程序为:个人申请、单位遴选推荐、资格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兵团科技局发布;申报时间为每年9-10月,评审时间为11-12月。

第七条 申报专项须填写《兵团院士资金专项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条件择优遴选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农垦科学院科研处。

第八条 农垦科学院科研处对专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筛选,提出建议项目和经费匹配方案,报兵团科技局审定并下达年度计划。

第九条 获资助项目应在接到立项通知后二十天内,填写《兵团院士资金专项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一式三份,经农垦科学院科研处审核通过后报兵团科技局。

第四章 项目与经费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落实《任务书》所承诺的项目配套资金,保障和督促项目任务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农垦科学院科研处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提出指导性意见,对存在明显问题的项目,督促整改;无法执行的项目应终止,并收回下拨经费。

第十二条 兵团财务局负责审定并下达院士专项年度经费预算;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第十三条 兵团科技局负责下达院士专项年度计划,会同兵团财务局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院士专项列支年度总经费的5%为管理费用,用于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等管理活动支出。申请结题的项目必须提交“项目经费决算说明”,并接受财务及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三个月内应进行结题验收。若由于客观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提前或延期结题的申请,报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数据库以及应用、获奖等成果,需注明“兵团院士资金专项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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