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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
发布时间:12年02月06日    信息来源:科技局    编辑: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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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科技局

199212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百六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在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我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进步,促进我区经济更好更快地上一个新台阶,特作如下决定。
    
一、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我区的科技体制改革,要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按照十四大关于建立和完善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要求,围绕解放和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更新观念,大胆实践,勇于开拓;搞好深层改革和综合配套,促进研究与开发机构运行机制的转换、技术市场的发育,以及科技系统的结构调整和人才分流,进一步调动各族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快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整体科技实力,推动全社会的科技进步,为我区经济建设提供有效服务。
     
我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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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技体制和运行机制,使市场对科技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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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产权关系调整和内部制度的改革,促使研究与开发机构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技术经济实体;5年内基本完成科技系统的结构调整和人才分流。
    ──
积极培育技术、信息、人才等市场,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形成一定规模的市场体系和支撑产业。
     ──
实现开发研究、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基础性研究的合理配置,强化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形成系列配套的研究、开发、试制生产和引进、吸收、创新工作及多元化的社会科技投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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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建立起鼓励公平竞争、注重工作实绩、能够择优汰劣、促使人才辈出、激励人尽其才的科技人员培养、使用和流动制度,建立和完善按科技人员的贡献计酬的分配和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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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简政放权,实现政府职能从直接管理为主向间接管理为主的转变,把主要精力放到科技战略、规划、方针、政策、法规的研究制订,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以及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上来,提高宏观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尽快建立起新型的科技管理体制。
    
要把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的改革作为我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使其较快地进入市场。同时,要发展民办科技机构,办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了进一步提高科技进步在我区经济增长中的含量,逐步实现整个经济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必须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通过八五九五期间的不懈努力,到本世纪末,使科技进步在我区经济增长中的含量,由目前的32%提高到40%以上。
    
二、深化科研机构改革
    
科研机构要增强自我改革意识,提高自我生存能力,建立自我发展机制,逐步实现整体优化和结构更新。当前,要普遍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所长具有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代表的双重资格。应强化法人意识,增强独立承担决策和运营风险的责任感。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要简政放权,扩大研究所的自主权。科研机构要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原则和科研、开发、生产、经营、销售一体化的模式,认真转换内部机制,实行人才分流和内部结构调整;要分流出相当力量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兴办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开拓第三产业,为企业提供技术依托,进行技术承包,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按70%、其他科研机构按50%的比例分流出科技人员,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和市场,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活动。要对科研机构有计划地进行精简和调整,集中力量办好10个左右有较高水平和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机构。农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要在分流调整中重新分类:一些机构要变为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一些机构要变为多种类型科研机构,逐步向科技经营型转变;一些机构要继续开展基础性研究和社会公益服务。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要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把工资总额与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承包指标完成情况挂钩。
     
通过技术经济承包,增强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的压力、动力和活力,建立起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一些科研机构发展成为自治区工程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或地区技术开发中心。允许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通过参股、兼并、承包、租赁等形式建立经济关系,发展科技产业。科技信息、标准、计量、理化测试、环境保护、气象、地震等领域的科研机构要加速发展科技服务业。
     
自治区将从1993年起,在自治区直属科研机构中选择6个有代表性的机构,开展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农业科研单位向技术经营型转变和全额拨款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改革试点工作。
     
三、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非常重要,必须增加包括研究、开发、试制、中试、生产等主要环节和对各个环节的人、财、物投入。当前,要着重加强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强化中试基地、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和推广服务体系的建设以及资金投入。要选择几个条件较好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建立向社会开放的中试基地、工程中心和示范推广基地,通过中间试验提高技术成果的成熟度,为大面积,大范围推广创造条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其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创建技术交易中介和技术贸易实体,促进技术市场发展,加速技术成果的转化。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实行产学研结合、技工贸结合的科研、生产、经营一体化开发。要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技术推广队伍和技术经纪人队伍的发展,保证他们在工资、奖金、技术职务晋升等方面与其他科技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对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重奖。要增加对成果转化工作的资金投入,并广开门路,形成多元化的社会投资体系。
     
四、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
     
技术市场是科技成果向生产转移的重要环节。要按照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要在改革中增强企业科技进步的活力,使之逐步成为技术交易的主体。重视开拓农村技术市场。努力形成经营、中介、管理的技术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各地、州、市(县)的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建立常设的技术交易场所。鼓励各种形式技术交易中介机构的发展,允许中介收入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约定比例提取。建立自治区技术市场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在条件成熟时,成立自治区股份制的技术开发投资公司。努力提高技术市场的成交额,争取到1995年突破2.5亿元。
    
五、大力推进企业科技进步
    
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科技进步的考核指标,纳入企业承包合同和厂长(经理)的任期目标,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评审制度。没有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和厂长(经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处罚。企业集团、大中型企业要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企业中直接从事技术开发的人员应超过企业科技人员的三分之一。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大中型企业要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做到人员、经费、任务和研制试验条件四落实。
企业要积极开辟技术开发资金来源。一般工矿企业和企业集团至少按当年销售额的1%提取技术开发基金;高新技术企业按3%提取;施工企业按结算工程价款的0.75%提取;县乡企业按0.5%提取。对不按规定提取技术开发基金或挪用技术开发基金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经自治区经委或科委批准的企业和科技机构联合引进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年税利不超过50万元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照章纳税。
    
六、建立农村全程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
    
要充分利用全社会的人才、资金和其他科技、经济资源,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多层次的科技服务实体,逐步形成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网络,推动科技服务与供销服务结合,真正实现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及其实验场站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和有偿服务向科研生产联合实体和技术经济服务实体方向发展。要大力推行以大面积推广适用技术为主的、技物结合的农业技术集团承包。要在全区农村开展科技达标活动和科技示范乡、示范村、示范户活动。
    
要支持和鼓励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农业提供技术服务。对已达到经济自立的农业科技经营实体,允许其自行决定人员的去留。进一步放活农业科技人员,推行农业技术有偿服务,实行收入与贡献挂钩的政策。要充分发挥县乡党政机关中科技人员的作用,支持他们到农村生产第一线进行有偿技术经济承包和从事技术推广工作。
    
农村必须敞开大门,向国内外开放市场,提供必要条件和优惠待遇,吸引区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来农村兴办技术经济实体,疏通专业人才进入农村的渠道。要通过了科技之冬农村劳动者科技培训工程等活动的实施,培训提高农牧民的科技素质。注意发现和用好现有人才,培养和造就一大批用得上留得住的当地人才,特别要加强对高初中毕业生和复员军人的培训。在执行优惠政策方面,要做到内外一视同仁。通过农科技教结合等措施,造就一支专兼结合、专群结合的农村科技服务队伍,为农村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人才基础。
    
七、鼓励和支持民办科技机构的发展
     
积极鼓励并扶持民办科技机构的发展,保护民办科技机构的合法权益,并使之在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申请科技贷款、参与国际合作以及新产品、出口产品的税收减免等方面同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竞争。鼓励党政机关、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部分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分流出去创建民办科技机构,他们辞职前和被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国家计划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经有关人事部门同意到民办科技机构工作的,可保留全民所有制公职身份。鼓励民办科技机构试行各种形式的股份制;允许科技人员用科技成果、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民办科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内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在新税法出台前,民办科技机构交纳所得税可暂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民办科技机构的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集体所有制民办科技机构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的投资方向调节税为零税率;新建职工住宅,可实行5%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率。此外,在职工养老、住房、医疗、待业保险基金的提取等方面,还可享有政策优惠。
    
八、积极发展科技服务业
    
大力发展科技咨询业、科技信息业和技术服务业,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是科技界面向经济、进入市场的一条重要途径。我区的科技工作,要在为发展第三产业提供科技支撑的同时,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近期要重点发展科技咨询业、科技信息业和技术服务业。
    
积极支持各族科技人员兴办全民、集体、私营、个体以及独资、合资、股份制等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科技服务实体,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兴办科技服务业的局面。科技人员可以承包、领办、兴办各种类型的科技服务机构,通过辞职等多种方式从事科技服务业。有关部门要简化对科技服务机构的审批、登记和注册手续,适当降低兴办科技服务机构的最低开办资金额度和其他条件。
    
九、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综合改革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深化改革的试验区和示范区。要围绕建立开发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科技、经济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发挥开发区在改革和发展中的排头兵作用。自治区科委、体改委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改革方案,积极组织实施。
    
改革产权制度。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组建或改组开发区企业,培育自主经营的企业法人。保护知识产权,高新技术股份制企业的技术股部分可以高于其他股份制企业,最高可达到注册资本的30%。允许高新技术股份制企业用个人股的形式奖励对创办该企业有显著贡献的科技人员。
    
培育高新技术商品市场和技术、人才、信息、金融、物资、房地产等市场,抓紧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一条街的市场设施建设,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逐步形成统一的市场体系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放开价格,放开经营,建立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与其他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有条件的时候,逐步建成乌鲁木齐、石河子、奎屯高新技术开发带。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和劳动用工制度,有权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聘用制和考核制,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招收、聘用、辞退职工。建立具有吸引力和凝聚力的利益分配机制,按各种生产要素和经济资源投入实行权益平等、利益同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开发区企业在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职工平均收入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下,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制度和奖励制度,并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开发区要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组建管理机构。对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和考核制,公开招聘,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管理机构要具有合理的内部设置和人员结构、较高的人员素质和简便的办事程序,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通过改革,形成良好的小环境,吸引区内和国内外的人才、技术、资金进入开发区,使开发区成为科技人员分流的一条重要渠道,加速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凡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经自治区科委认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加快科技投资体制的改革
    
要继续开拓政府拨款、银行贷款、企事业单位自筹、民间集资、海外捐赠、国际组织资助等科技经费渠道,进一步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全社会科技投入新格局。地方财政的科技拨款,是发展我区科技事业的重要条件,今后仍应逐步提高科技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每年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自治区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科技贷款是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主要经费来源,银行要逐步增加科技专项贷款额度,同时按照规定成立科技金融机构。建立科技成果开发投资基金,支持科技人员创业。工业企业和农村经济实体应逐步成为技术开发和技术投资的主体。此外,还要采用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向社会集资。今后5年内,争取实现全社会科技投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八五期间,科技三项费用要占地方财政支出的1%,并列入年度预算;切实保证企业技术开发基金占其销售额的1%以上。每年1000万元的科技兴新项目启动经费拨款要力争予以落实,各方面的匹配资金要切实到位。
    
十一、提高科技人员的待遇
    
对从事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项目攻关的科技人员,要较大幅度地提高其工资水平。对承担重大项目的科技人员,逐步实行项目津贴的办法。对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服务和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技人员,其工资和待遇要进一步放开,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联系其经济效益计酬的办法。科技企业、企业集团和高新技术企业一律由企业按照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原则,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和奖金分配办法。认真落实《技术合同法》、《专利法》关于从实施技术成果和发明创造所获收益中提成、奖励技术成果完成者的规定,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人员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允许各地方、各行业按照法律原则,制定和实行对贡献突出者给予崇高荣誉和重奖的政策。对推动科技进步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优秀管理者的工资要达到其所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三至五倍。鼓励企业的科技人员积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允许从转化后的新增利润中提取适当比例的奖金,奖励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功人员。
    
十二、加强科技政策和法制建设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科技体制和运行机制,需要一系列的政策调整和法制建设,为科技的宏观调控、微观运行和科技进步创造良好的条件。要抓紧进行现行科技政策、法规的清理工作,需修改补充的要尽快修改补充,该废止的要及时废止。对《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要强化实施。当前,特别要加强关于技术市场主体、技术市场秩序和科技宏观调控的政策、法规建设,尽快出台一系列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进步的政策、法规。要认真开展科技方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充分发挥政策、法规对科技体制改革的引导、规范、激励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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