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政务网

关于印发《兵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 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18年06月11日 信息来源: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科协 编辑:兵团科技局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兵团科技局

各师(市)科技局、院(校)科研(技)处,兵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兵团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兵团重点实验室全面创新发展,兵团科技局对《兵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科技局

2018年6月11日

兵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兵团第七次党代会及兵团党委七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落实《兵团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聚焦新疆工作总目标,发挥兵团特殊作用,规范和加强兵团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立足兵团实际,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兵团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兵团组织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与科研团队、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创新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兵团事业发展及区域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与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兵团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产学研联合、优势互补,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兵团科技计划安排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配置与更新、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和运行、制度建设等。

实验室经费严格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等进行管理和使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一)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的,自动退出兵团重点实验室序列,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基〔201628号)等相关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对兵团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结合评估结果给予支持。

第六条 兵团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第七条 兵团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方针和政策,指导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组织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第八条 兵团有关部门、各师市科技局、院校科研(技)处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兵团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

(二)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监督、检查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三)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并提供配套经费等相应的条件保障。指定分管领导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工作,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组织公开招聘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报兵团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三)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兵团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做好检查、验收和评估。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兵团科技局批准。

第三章

第十条 根据兵团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实验室布局,有计划、有重点地从部门和师市、院校重点实验室中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兵团科技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通知,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必须是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部门、师市、院校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重点实验室申报要求,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

(二)研究实力强,在领域具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和兵团重大科研任务。

(三)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研究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实验用房集中,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达到600万元以上,能满足科研需要,并对外开放使用。

(五)依托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从事本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五年以上,研发投入较大,近三年研发投入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

(六)多个单位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应当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确定一个依托单位。

(七)鼓励兵团重点实验室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家或部门重点实验室建立伙伴合作关系,优势互补,促进自身能力建设。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兵团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经部门、师市、院校党委(党组)审核后,报兵团科技局。

第十四条 兵团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和编制《兵团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实施方案》,审核后报兵团科技局。兵团科技局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建设期间兵团科技计划资助建设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和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内,兵团科技局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对其进行中期检查;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兵团科技局,兵团科技局组织专家验收。

第四章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每个实验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23名。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择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岁。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报归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重点实验室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

(三)审定重点实验室自主课题和开放课题。

(四)审核重点实验室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兵团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客座教授、博士后等。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对各类人员采取分类评价。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与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人才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科研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支持实验室青年科技人员开展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支持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六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兵团公共研究平台;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国内科技合作计划。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柔性引进人才力度,通过建立访问学者制度等,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积极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人员,围绕实验室自身难以解决的科学难题开展联合攻关,带动培养和提升实验室人员创新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每年不少于10次。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十天。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兵团科技局批复。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依托单位审核。

第三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对重点实验室进行上一年度工作考核,形成年度考核报告,报兵团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年度考核报告主要包括重点实验室建设进展、取得成绩、经费使用、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内容。

第三十八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兵团科技局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听取重点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发现、研究和解决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兵团科技局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评估工作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实施。

第四十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四十一条 对建设期满的新建重点实验室,组织验收的同时进行期满达标评估。

第四十二条 兵团科技局根据重点实验室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未通过。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并于下一评估周期内免评一次。

整改类实验室整改期为1年,整改后由兵团科技局组织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检查通过的实验室评估结果定为良好,检查未通过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兵团重点实验室序列。

未通过评估、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兵团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兵团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和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各方职责加强对重点实验室的监督检查,督促重点实验室规范运行。

第四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等各方监督,每年及时、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在检查、验收、评估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科研信用黑名单,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兵团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Xinjiang Production & Construction Corps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

第四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兵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兵科发〔20155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兵团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下载

2.兵团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