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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17年06月16日    信息来源: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科协    编辑:中国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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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科技部

国科发创〔2016〕370号

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发挥各地在创新发展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科技创新的区域集聚规律,因地制宜探索差异化的创新发展路径,建设若干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和区域创新中心,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 总体要求

创新决定城市未来,创新引领未来城市。创新型城市是以科技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拥有丰富的创新资源、充满活力的创新主体、高效的创新服务和政府治理、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对建设创新型省份和国家发挥显著支撑引领作用的城市。建设创新型城市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和构建创新型国家核心支点的必然要求;是培育新动能、发展新经济,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内在需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是破解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问题,完善城市创新发展内涵和理念的重要举措。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主线,发挥科技创新对全面创新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础、关键、引领作用,着力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着力发展壮大高新技企业和科技人才等创新力量,着力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创新载体,着力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生态,着力提升政府创新治理能力,探索各具特色的城市创新发展路径,让创新成为城市发展的核心动力,打造若干区域创新示范引领高地,为实现 2020 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建设原则。

创新驱动。将创新作为城市发展的第一动力,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对全面创新的引领作用,培育新动能、发展新经济。突出特色。根据不同城市的资源禀赋、产业特征、区位优势、发展水平等基础条件,突出自身优势特色,明确不同类型城市的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引导城市探索各具特色的创新发展模式。地方主体。发挥地方主体作用,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省市共建,发展创新型城市群。加强中央部门协同和央地联动,强化区域协同和开放共享。

绿色低碳。营造优良的人居环境和城市生态,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三)发展目标。

到2018年,全国有若干城市进入创新型城市行列,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形成一批高端引领的创新型企业、人才团队,若干重点产业进入全国乃至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城市创新发展的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进一步完善,基本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到 2020年,全国范围内更多城市进入创新型城市行列,R&D 占 GDP 比重超过 2.5%,部分城市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型城市,科技创新成为区域重要的战略资源、综合实力的主要支撑和政策制定与制度安排的核心要素,形成一批创新体系健全、创新绩效高、经济社会效益好、创新辐射引领作用强的区域创新中心,对建设创新型省份和创新型国家形成有力支撑。

二、 重点任务

一个城市成长为创新型城市是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也是内生驱动力不断转换和升级的过程。各城市应根据本地实际和特色,扬长避短,有选择性地确立发展方向、制定发展任务、明确发展重点,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创新发展模式和横向错位发展、纵向分工协作的发展格局。

(一)抓改革政策的落地。深化科技、经济、政府治理等领域改革,最大限度释放创新活力。狠抓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改革举措和政策措施的落地,加强各类创新政策的衔接配套,让广大科研人员享受更多的“获得感”。先行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创新政策,构建涵盖科研院所、高校、企业、中介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覆盖从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到产业化等创新链各个环节的产业、财税、金融、人才、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体系,改善现有的创新要素获取与利用机制,降低创新创业的隐形门槛和各类制度性交易成本,形成激发创造力和注重开放性激励性的体制机制。

(二)抓创新要素的集聚。积极开展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与交流,共建研究院、实验室,集聚国内外高端人才、资金、技术和信息等创新资源,培育壮大新型研发组织。加强产学研合作,构建多种形式覆盖完整创新链、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形成创新的吸附效应、聚合效应、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引导中央和省级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创新主体与城市创新要素深度融合,加快创新成果溢出,支撑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城市内及城市间各类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创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三)抓创新成果的转化。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设科技成果中试与产业化载体,形成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市场化交易平台为载体、以专业化服务机构为支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格局。实施产业技术创新重大工程或行动,强化政策、研发平台、项目、人才、园区、产业化的一体化部署,加快突破应用一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现代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持续发展壮大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形成具有全国乃至全球竞争力的产业。

(四)抓创新企业的培育。把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对接融合的重要抓手,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研发和成果推广应用的主体。推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和一批小而强、小而专、小而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加快形成创新型经济格局。

(五)抓创新载体的建设。加强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核心载体和重要平台,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发展,打造区域创新示范引领高地。加强规划引导和统筹布局,创新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推动创新主体集聚、创新资源聚合、创新服务聚焦、新兴产业聚变。推动各类园区和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建设一批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创业载体,加强各类创新平台和研发基地资源共享和开放合作。

(六)抓创新人才的激励。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创新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模式,完善创新型人才流动和服务保障模式。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以创新业绩和实际贡献为导向,加快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依法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

(七)抓创新服务的完善。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整合科研资源,面向市场提供专业化的研发服务。鼓励研发类企业专业化发展,积极培育市场化研发中介和研发服务外包新业态。加快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鼓励不同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构建全链条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鼓励发展科技战略研究、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管理咨询等科技咨询服务业。

(八)抓创新投入的带动。进一步加大地方财政科技投入,促进政府引导性投入稳步增长、企业主体性投入持续增长。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发展天使投资,壮大创业投资规模,稳妥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建立运行高效、风险可控的融资平台,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科技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创新服务。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创新、新兴产业培育等方面基金作用,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创新。

(九)抓创新对社会民生的支撑。依靠科技创新破解绿色发展难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依靠创新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不断增强发展整体性。构建一批支持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的“星创

天地”,为农村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依靠科技创新建设低成本、广覆盖、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体系,让更多的人享有更宜居的生活环境、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更放心的食品药品。

(十)抓创新生态的营造。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创新创业制度门槛。依托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选择重点产业领域建设一批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专业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众创空间,支撑实体经济发展。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举办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活动。完善全社会创新创业的政策环境,营造宽松包容、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社会科学素质。推动创新要素在区域内和跨区域流动,以开放的胸襟融入全国及全球创新网络。

三、 建设程序

(一)统筹布局。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整体部署,统筹考虑东、中、西及东北区域布局,结合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设需求,在不同地区选择若干具备基础、带动作用强的城市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城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创新型城市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发展基础、建设思路、原则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监测评价等,建设期限原则上 2—3 年。

(二)开展建设。城市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挥主体作用,积极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强建设方案任务落实和监测评价。每年 3 月底前,城市将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的上一年度建设进展报告报送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支持和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

(三)监测评价。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建设创新型城市指标体系,设立若干考核指标,引导建设方向和目标任务,通过指标监测和社会调查等加强对建设进程的监测,统筹开展总结评价,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城市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创新型城市建设监测评价机制,加强监督考核,于建设期结束前半年内开展建设情况总结验收。

四、 组织实施和政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统筹部署、协调推进。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创新型省份和创新型城市建设。城市应成立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科技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强化支撑保障和任务落实。

(二)加大政策支持。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统筹支持和政策指导,统筹提出差异化支持措施,对符合条件的科研任务、创新基地和研发平台、科技人才、创新政策、改革试点等给予积极支持。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出台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的系列政策,加强对区域内各创新型城市的统筹推动,建设一批创新型城市群。城市制定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政策文件,统筹提出系列推进措施,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加大支撑保障和落实力度。

(三)完善政府创新治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强化政府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等职能,构建完善城市科技管理基础制度,形成多元参与、协同高效的创新治理格局。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融合,提升城市创新治理和服务水平。

(四)培育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构建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破除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发展的不合理准入障碍,打破制约创新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强化市场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创新的引导,促进优胜劣汰,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动力。

(五)强化宣传引导。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城市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政策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定期开展交流研讨,及时宣传报道城市创新发展的新进展新成效,及时总结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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