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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16年02月29日 信息来源: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科协 编辑:兵团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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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科技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高兵团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保证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新兵发〔2015〕63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兵团科学技术奖所包括的兵团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兵团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兵团科学技术合作奖、兵团优秀发明专利奖、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和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创新体系建设,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科技兴兵团、人才强兵团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兵团建设。

第四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或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兵团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是兵团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兵团科学技术奖励进行管理和指导,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兵团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兵团科技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兵团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理论研究领域中,对重要自然规律或现象的揭示、理论的阐述、学说的提出有重大科学发现,引起该学科、相关学科的突破性发展;

(二)重大发明、技术创新成果在应用、开发及产业化过程中,推动了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取得巨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三)长期工作在科技第一线,在新疆和兵团有广泛的知名度,在国内科技界有较大影响力。

第九条 兵团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兵团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得兵团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三)获得多项发明专利并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新或引进的科技成果技术含量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低、经济效益好,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循环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五)长期在基层从事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或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推广应用的成果科技含量高、适用性强、应用规模大、基层知名度高,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发展作用重大,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第十条 兵团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兵团辖区外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兵团的公民或组织进行科技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是国家科技奖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是兵团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在与兵团的公民或组织合作中,积极引进和推广应用国内外领先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管理成果,在产业升级、产品结构优化、商业模式创新、战略新兴产业培育等方面成效显著。

第十一条 兵团优秀专利发明奖授予下列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项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

(一)在国家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引领未来产业发展,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

(二)在调整兵团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节能降耗减排、三化建设和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突出作用,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

(三)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

第十二条 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应从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影响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定标准如下:

(一)自然科学类

一等奖: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

二等奖: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较大科学发现。

三等奖: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一定科学发现。

(二)技术发明类

一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独特,在技术理论、原理及方法上有重大的原始性创新,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在兵团应用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等奖: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新颖,在技术理论、原理及方法上有较大的原始性创新,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在兵团应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或者技术思路新颖,在技术理论、原理及方法上有原始性创新,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在本市应用并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项目。

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兵团科技与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发明专利,可不考虑近期实施效果。

(三)研究开发类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了区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

(四)技术转化类

 一等奖: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在实施的方法和措施上有重大创新,转化、推广范围大或产业化程度高,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 二等奖: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实施的方法和措施上有较大创新,转化、推广范围较大或产业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取得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 三等奖: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实施的方法和措施上有一定创新,已在一定范围转化、推广或者产业化,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软科学类

一等奖:研究项目观点独特,在基础理论方面有重大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兵团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重大影响,在兵团应用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研究项目观点新颖,在基础理论方面有较大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兵团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较大影响,在兵团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研究项目观点新颖,在基础理论方面有一定的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兵团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一定的影响,在兵团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科学技术普及类

一等奖: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可读性强,内容丰富严谨、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十分重要作用,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

二等奖: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可读性较强,内容丰富严谨、具有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产生了较显著社会效益。

三等奖: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和一定的可读性,内容较丰富严谨、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在研究方法和手段上具有重大创新。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独立完成技术发明的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

(四)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产业化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十四条 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五条 兵团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不超过2人。兵团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不超过5人。兵团科学技术合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不超过5人。兵团优秀发明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不超过5项。

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也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数不超过10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数不超过7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数不超过5个。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兵团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

(二)为完善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兵团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19-23人,主任委员由兵团主管科技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人,常务副主任由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兵团批准。兵团相关部门的委员如有变动,由该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新负责人自然替补。

第十八条 兵团科技奖励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兵团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

(三)向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四)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专家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的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初评工作。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成员7-15人。

 

第四章推荐和受理 

第二十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由各师、院(校)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推荐,兵团机关各部门、兵团直属单位等可直接向奖励办公室推荐。

第二十一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一个推荐单位每次可以推荐:兵团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1名,兵团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2名,兵团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2名,兵团优秀发明专利奖候选项目2项。

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严格控制候选人、候选单位的数量。

第二十二条 推荐兵团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每项推荐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二十四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候选单位、候选人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兵团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兵团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六条 未授奖的兵团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如果在今后的实践中有所创新,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间隔一年后,可以再次推荐。

第二十七条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在一个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项目中作为候选人参加评选。

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前三名获奖人,再次作为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项目中的候选人,应当间隔一年。

第二十八条 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评审分值相同或相近,优先选择基层一线和南疆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兵、师两级机关领导干部不得作为兵团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兵、师两级机关职能部门不得作为兵团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条 兵团的科技人员或者组织在外省以及兵团驻外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兵团科技人员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可以推荐为兵团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

第三十一条 与兵团以外单位合作取得的科技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且成果在兵团应用推广的,可以推荐为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

第三十二条 对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特别意义或者重大影响的科学技术成果,可适时推荐兵团科学技术奖励。

第三十三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单位或推荐人。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五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如被发现存在本细则规定不得推荐的情形的,不提交评审。

第三十六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经奖励办公室公告受理后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推荐单位(推荐人)以书面方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兵团科学技术奖,须隔一年以上进行。

第三十七条 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项目如果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并取消前三名完成人三年内参与任何科研项目申报资格。

(一)推荐项目中所引用专利、论文、著作等其它证明其研究水平的材料,如在兵团、自治区或其他省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奖励的获奖项目中已经引用过的。

(二)推荐项目的发现、发明、创新点或关键技术,如与在兵团、自治区或其他省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奖励的获奖项目中的相同或相近似的。

(三)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以隐瞒、欺骗等手段对曾经已获省级人民政府及以上奖励项目重复推荐的。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兵团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四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材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四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四十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

第四十三条 异议自异议提出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

 

第六章 评 审

第四十四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相应评审组进行专家评审。

第四十五条 专家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奖励办公室负责制订兵团科学技术奖的定量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十六条 兵团辖区外的同行专家参与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专家人数比例不得少于40%。

第四十七条 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兵团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专家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十八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采用会议的方式,根据评分标准,打分评审。

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个项目的答辩时间为30分钟,其中汇报15分钟,答疑15 分钟,由第一完成人进行汇报。第一完成人因故不能出席的,由第二完成人答辩。

第四十九条 奖励办公室统计专家评审组的打分结果,提出年度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由兵团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第五十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年度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会议审定。

(一)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定。

(二)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三)兵团科学技术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通过。

第五十一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兵团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七章 评审行为准则

第五十二条 评审组织者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兵团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初审、异议处理、专家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和授奖等活动中的各项工作规则、程序和办法,认真履行对兵团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管理职责。

评审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保密规定,询问、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工作安排信息,以及与自己工作职责无关的评审专家信息;

(二)不得为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向评审专家打招呼,或在评审过程中就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发表评价性意见、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的影响;

(三)不得作为候选人参与任何科技项目评奖;

(四)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妨碍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兵团科技奖评审的相关规定、程序、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公平、公正地对有关候选人、候选项目做出评价或者提出咨询意见。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候选人、候选项目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评审组织者说明并回避;本人是候选人的,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二)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审专家身份、评审活动有关情况,泄露或使用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等;

(三)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以任何形式为候选人或候选项目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四)不得因个人恩怨或利益关系,恶意贬低评审对象和其他评审专家。

第五十四条 推荐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人选,在推荐遴选工作中恪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守廉政行为规定,认真做好推荐前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推荐材料有效、真实、可靠,并有义务积极配合评审组织者处理好与评审活动相关的异议、举报。

推荐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与被推荐对象协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明知其存在重大问题隐匿不报,推荐不符合条件的项目;

(二)不得探听评审组织处于保密阶段的工作安排信息、评审专家名单。

第五十五条 评审对象有义务配合评审活动的依法、公平、公正进行,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确保申报材料有效、真实、可靠。

评审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推荐材料中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夸大成果水平、应用情况;

(二)不得虚构相关事实,人为拼凑、包装项目;

(三)不得隐瞒相关事实,违规重复报奖;

(四)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恶意中伤、贬低其他候选项目、候选人或者评审专家;

(五)不得在异议处理中弄虚作假、拒不配合调查,或从事其他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推荐者和评审对象相互之间,不得接受或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八章 授 奖

第五十七条 兵团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由兵团司令员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兵团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兵团科学技术合作奖、兵团优秀发明专利奖和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兵团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十八条 兵团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金标准为50万元。兵团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标准为20万元。兵团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金标准为10万元。兵团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标准分别为8万元、4万元、2万元。兵团优秀发明专利奖的奖金标准为5万元。

兵团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全部给予获奖公民和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兵团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兵团财政列支。

第五十九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标准可以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