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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解读

发布时间:15年12月28日 信息来源: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科协 编辑:兵团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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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科技局

一、 修改原则和依据

以新修订的《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新兵发〔2015〕63

,以下称《办法》)为纲领,在原《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版本的基础上,遵循国家奖励评审规则的变化,结合兵团科技奖励评审工作实际,借鉴其他省、市科技奖励评审经验制定本《细则》。

二、 主要修改内容

在《细则》的第二章中增加兵团科学技术合作奖和兵团优秀发明专利奖的内容;在第四章中删除推荐条件和《推荐书》材料内容,增加了推荐指标限制,候选人限制,评审向基层和南疆倾斜,对兵、师两级机关进行限制,重大成果可以适时推荐,兵团的科技人员在兵团外完成的成果、以及与兵团以外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可以推荐;在第六章中增加兵团以外评审专家人数比例内容;在《细则》中增加第七章“评审行为准则”内容。

三、 修改说明

新的《办法》将《兵团科学技术合作奖实施暂行办法》并入,增加兵团优秀发明专利奖奖项,《细则》也将此内容补入,与《办法》保持一致。

为了提高授奖质量,压缩获奖数量,从2013年开始,兵团科技进步奖实行限额推荐,各推荐单位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一个推荐单位每次可以推荐:兵团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1名,兵团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2名,兵团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2名,兵团优秀发明专利奖候选项目2项。

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推荐对候选人进行限制,遵循国家奖推荐的变化,我们规定: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在一个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项目中作为候选人参加评选;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前三名获奖人,再次作为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项目中的候选人,应当间隔一年。

为了加快基层一线、南疆的科技进步,增加获奖机会,规定评审向基层和南疆倾斜。

对兵、师两级机关进行限制,明确区分管理员与科技人员,规定兵、师两级机关领导干部不得作为兵团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兵、师两级机关职能部门不得作为兵团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重大成果可以适时推荐,增加了奖励工作的及时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中也有此条款。

明确推荐范围,鼓励合作,规定兵团的科技人员在兵团外完成的成果、以及与兵团以外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可以推荐。

规定兵团以外评审专家人数比例内容,提高外来专家人数,有利于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今年出台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我们这一内容增补到本《细则》的第七章中,对相关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增加,对参与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推荐者和评审对象相互之间进行约束,以强化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