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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15年12月28日    信息来源: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科协    编辑:兵团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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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科技局

一、 出台背景

兵团科技局于2009年开始启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工作,出台了《兵团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兵科发〔2009〕71号),已批复“节水灌溉技术兵团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绵羊疾病控制兵团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新疆地方与民族高发病兵团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绿洲现代农业生产与资源高效利用兵团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4个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其中科技部已经批复兵团成立“动物健康养殖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合作司批复成立“节水灌溉技术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新疆地方性高发病兵团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新疆农垦科学院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兵团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兵科发〔2009〕71号)已经实施6年,从目前来看,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把基地建设作为“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合作模式来抓,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

《兵团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兵科发〔2009〕71号)对比《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和其他省市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其中要求的条件过高(要求近5年承担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3项以上才具备申报条件,国家要求承担过国家级或省部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就具备申报条件),不利于进一步强化基地建设和目前“一带一路”发展形势,对基地管理界定和要求不明确。

为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兵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兵团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新兵党发〔2013〕6号)、《兵团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精神,进一步规范兵团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兵团实际,制定了《兵团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兵科发〔2015〕49号)。

二、 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承担过国家或兵团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研发方向符合兵团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

(二)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渠道和资金来源,设有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并积极在现有合作基础上不断拓展国际合作渠道,深化合作内涵;

(四)已取得显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合作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人才引进成效明显;

(五)对本地区、本领域或本行业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三、 认定程序

国合基地由兵团科技局负责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机构向兵团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兵团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考查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兵团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核并认定国合基地;

(四)国合基地经认定后予以授牌,命名为“兵团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四、 基地的评估

国合基地实行定期绩效考评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考评工作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实施。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五、 对基地的支撑条件

兵团优先推荐国合基地申报国家相关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国合基地认定,优先推荐参与国家和兵团对外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兵团对国合基地进行重点支持,使基地真正成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实施的主要载体,培养国际型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的重要平台。

兵团支持国合基地拓展对外合作渠道,支持开展国际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和信息服务等工作,提高基地的辐射影响力。

兵团科技局组织建立国合基地联盟,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互利共赢的组织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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