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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15年08月31日 信息来源: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科协 编辑:兵团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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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兵团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管理,根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软科学研究计划是兵团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的主要任务是:以实现兵团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多门类、多学科知识,为兵团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支撑。

第三条 兵团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兵团科技局是兵团软科学研究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兵团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审定、编制年度计划。

第五条 兵团各师、院校及直属机构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计划项目申报要求,组织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计划项目申报工作。

第六条 兵团软科学研究计划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通过任务书形式明确与协作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申请兵团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需填写《兵团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按要求上报兵团科技局。

第八条 兵团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批准后,由承担单位、项目依托单位、兵团科技局共同签订《兵团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第九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建立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制度,按《任务书》规定检查和督促项目的进展,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或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科技管理部门向兵团科技局提交项目延期、终止或撤销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办理延期、终止或撤销手续。

第十一条 兵团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必须在两个月内通过科技管理部门向兵团科技局提出结题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研究报告、出版物等研究成果。兵团科技局按《任务书》结题验收。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兵团软科学研究计划实行课题制管理。项目经费按照兵团科技计划经费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对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研究需要确需调整预算的,应通过科技管理部门向兵团科技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在验收结题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科技管理部门如实向兵团科技局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科技管理部门向兵团科技局提交中期研究成果,并在项目结题后将最终研究成果及相关资料提交兵团科技局。

第十六条 项目依托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研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数据库以及应用、获奖等成果,需注明兵团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和项目编号。

第十八条 兵团科技局按照兵团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软科学研究成果的管理工作,兵团软科学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各科技管理部门应会同成果完成单位共同加强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共享。除涉及保密的成果外,应以多种形式促进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出版、发表和宣传。

第二十条 兵团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结题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进行综合评价,对优秀成果的责任人和依托单位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