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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15年08月26日 信息来源: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科协 编辑:兵团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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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新兵发〔2008〕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在兵团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实施奖励,以激励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兵团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兵团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三条 为了维护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审批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管理工作,下设科技奖励办公室,具体负责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受理、评审、授予和向国家推荐各类科技奖项等业务工作。

第五条 兵团成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兵团批准、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兵团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七条 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以下奖项:

(一)兵团科技进步重大贡献奖;

(二)兵团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

(三)兵团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兵团科技进步重大贡献奖和兵团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不设等级。

第八条 兵团科技进步重大贡献奖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理论研究领域中,对重要自然规律或现象的揭示、理论的阐述、学说的提出有重大科学发现,引起该学科、相关学科的突破性发展;

(二)重大发明、技术创新成果在应用、开发及产业化过程中,推动了行业科技进步,取得巨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三)长期工作在科技第一线,在新疆和兵团有广泛的知名度,在国内科技界有较大影响力。

兵团科技进步重大贡献奖每次授予不超过2名。

第九条 兵团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兵团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得两项兵团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三)获得多项发明专利并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新或引进的科技成果技术含量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低、经济效益好,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循环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五)长期在基层从事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或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推广应用的成果科技含量高、适用性强、应用规模大、基层知名度高,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作用重大,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兵团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不超过5名。

第十条 兵团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下列个人和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软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其中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工程项目只授予组织;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高新技术成果中有重大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个人、组织;

(五)在产、学、研结合,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中起重大作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个人、组织;

(六)对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创作出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著作、科普作品和其他软科学成果的个人、组织。


第三章 奖励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兵团科技进步重大贡献奖每五年评审一次,兵团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每二年评审一次,兵团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各师、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组织推荐。

第十三条 推荐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四条 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规则由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兵团科技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由兵团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告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报兵团批准。

第十七条 兵团科技进步重大贡献奖由兵团司令员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兵团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和兵团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兵团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兵团科技进步重大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5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4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兵团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20万元,其中5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15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兵团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数额分别为8万元、4万元、2万元。

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兵团财务列支。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抄袭、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兵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在两年内停止受理直接责任人申请国家、兵团的科学技术项目和报奖项目。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兵团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未经登记的,由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经登记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1-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科学技术奖励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参与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师、新疆农垦科学院、兵团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石河子大学和塔里木大学可以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制定的具体办法报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新兵办发〔2001〕83号)和《兵团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奖励暂行办法》(新兵党办发〔200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