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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重大科技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15年06月22日 信息来源:科技局 编辑:兵团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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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重大科技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师(市)科技局,院(校)科技(研)处,兵团机关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兵团重大科技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兵团科技局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科技局

2014年12月17日


兵团重大科技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兵团重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重大科技项目”)计划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兵团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科协《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意见》、《兵团科技研究与开发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和《兵团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科技项目是指由兵团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事关兵团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的科技项目。通过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与集成创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全局性、跨区域的重大和关键性技术问题,开发标志性产品和建设重大科技示范工程,为培育兵团战略性新兴产业、改善民生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重大科技项目按照“需求导向、有限目标、重点突破、整合资源、强化集成”的指导原则,聚焦攻关重点,坚持政产学研用相结合,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需求相结合。突出技术集成创新与示范,强调示范效果和实际效益。注重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强化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第四条 重大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研究与开发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对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产业化目标明确、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并积极探索实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财政科技经费后补助支持方式,调动企业加大创新投入、主导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具体管理按照《兵团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执行。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对重大科技项目的投入,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渠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重大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一般包括顶层设计、确定选题方向、综合咨询、立项决策、过程管理、验收等环节。

第六条 重大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由兵团科技局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会商解决重大科技项目组织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一)根据兵团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和兵团党委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围绕重大科技需求,按照专家建议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管理机制,议定重大科技项目的年度支持方向;

(二)论证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方案;

(三)重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审定与执行监督;

(四)监督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商议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复杂问题;

(五)评议重大科技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兵团科技局发展计划处负责兵团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工作,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协调业务处室加强顶层设计,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凝练确定重大科技项目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符合招标投标要求的重大科技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组织专家研究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课题设置、课题目标任务、课题承担单位及主要参与单位、课题负责人、课题经费概算等内容);

(二)汇总提交年度项目及经费预算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三)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后,提出重大科技项目年度计划安排草案,报兵团分管领导审定;

(四)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兵团重大科技项目课题任务书》,课题任务书作为课题经费拨付、过程管理和总结验收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 重大科技项目设立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各课题间的组织、协调、检查及督促执行。项目牵头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条件,支持项目负责人开展工作。

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实施方案的制订,按计划组织实施,接受兵团科技局和项目负责人的监督和检查。

项目负责人与课题负责人应签订工作协议,明确项目管理过程中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重大科技项目各课题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课题实施的责任主体。法人单位要为课题的实施做好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重大科技项目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评估和验收。

第十条 师(市)、院校科技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兵团科技局做好属地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的过程监管工作,督促并指导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及课题承担(参与)单位按任务书约定进度开展相关研发和集成示范工作,协助兵团科技局或根据需要自行组织抽查检查、经费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管理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兵团科技局按照行业领域向有关部门征集需求;

(二)兵团科技局会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确定重大科技项目的年度支持方向;

(三)兵团科技局发展计划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研究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和立项建议;

(四)兵团科技局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确定年度立项项目和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额度;

(五)根据立项情况,课题承担单位编制《兵团重大科技项目课题任务书》,经兵团科技局组织专家审核评议后,相关各方签订任务书。

第十二条 重大科技项目(课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标志性产品的研发突破为中心,基本具备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条件,形成重大科技工程、重要科技中试平台或产业化示范基地,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具有突出的技术创新性。项目实施后,能够取得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的突破,获得发明专利、建立省级以上技术标准,能够提高相关行业的技术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

(三)突出产学研联合攻关和协同创新,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优先支持承担并完成兵团及国家科技项目、声誉良好的企业。企业牵头的重大科技项目必须保证有不低于财政科技经费1:2的配套资金;

(四)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和较强的研发能力。

第十三条 重大科技项目采取有限目标、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项目原则上由3个左右的课题组成,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重大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实行半年报告和年度执行情况评估制度。兵团科技局根据半年报告情况和年度执行情况评估结果,对重大科技项目的课题经费实行动态管理,奖优罚劣。

(一)对组织管理到位、研究进展顺利、实施效果明显的课题,给予追加一定比例课题经费的奖励。

(二)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执行情况较差的课题,视具体情况采取调减课题预算总经费、暂停拨款、终止实施等措施。

第十五条 半年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研究进展、经费使用情况、需要说明的问题及下半年研究计划等。

上半年最后10天,课题负责人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课题半年报告,提交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汇总形成项目半年报告,于下半年前10天报兵团科技局。

第十六条 年度执行情况评估以课题为单元进行,主要从实施进度、实施质量、经费管理和使用、实施效益、实施风险防范等进行评价。

项目负责人组织各课题组开展自查,形成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于每年底前报兵团科技局。兵团科技局于次年1月组织完成课题年度执行情况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在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关键时期,兵团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负责人,对重大科技项目的课题实施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原则上对每个课题的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对于重大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需由项目负责人向兵团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执行。

(一)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经费配置和参加单位、主要人员等情况变更调整的;

(二)对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研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对无需进行的重大科技项目或课题中止、撤销的。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重大科技项目原则上只对课题进行验收,课题的任务验收与财务验收一并进行,兵团科技局发展计划处具体负责课题验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条 重大科技项目的课题验收以课题任务书及相关管理办法等为主要依据。对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组织管理经验、科技人才培养、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分别形成课题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支持方式的课题,验收专家组应依据约定任务完成情况,在财务验收结论中对事前约定的补助金额予以确认,提出补助金额建议,建议包括:按约定金额补助,或按约定金额的一定比例补助。

第二十二条 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课题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

(二)课题执行过程中所取得的专利、论文、标准、技术规程等证明材料,以及产品检测、销售及用户使用证明,示范推广及产业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课题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课题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会议审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具体验收程序、验收结论及后续管理按照《兵团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探索开展重大科技项目决策、实施和成果转化的后评价工作。对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兵团、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兵团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兵科发〔2008〕13号)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