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政务网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15年06月22日 信息来源:科技局 编辑:兵团科技局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

各师财务局、科技局,兵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兵团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兵团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照《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结合兵团工作实际,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决定在科技局归口管理的兵团科技计划及专项管理中引入后补助机制,并根据国家和兵团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执行。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

兵团财务局             兵团科技局

2014年1月20日


兵团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兵团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机制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兵团科技局归口管理的兵团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含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后补助机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前款所称的单位,是指在兵团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第二章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四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兵团科技局发布的兵团科技计划或专项项目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补助。

第五条 兵团科技计划及专项中以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应当实施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六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 发布指南。兵团科技局根据兵团科技计划或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年度支持重点发布项目指南。对于其中符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当明确其实施后补助管理,并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建立面向结果的考核指标体系。

(二) 提交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考核指标、配套条件、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等内容,并附近三年经审计或主管部门批复的财务报表。

项目预算由申请单位根据自身基础条件和项目实施需要进行编制,应当真实反映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相关的各项研发成本。具体开支范围参照相关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无法纳入开支范围的其他支出,可单独列示。

(三) 立项论证。兵团科技局、财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论证,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明确项目的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等重点内容。

(四) 预算评估评审。兵团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评审。

(五) 预算备案。兵团科技局根据预算评估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方案,并向项目申请单位反馈,达成一致后,报兵团财务局备案。后补助经费额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六) 签订任务书(合同书)。经兵团科技局批复立项的项目,由兵团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应当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拟补助经费额、项目实施期限等。

(七) 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兵团科技局不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项目终止实施的,应当按照相关兵团科技计划及专项的管理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八) 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或实施期满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及时向兵团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兵团科技局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约定的程序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项目验收一律不得延期

(九) 验收结果公示。兵团科技局将项目验收结果及拟补助金额向社会公示。

(十) 经费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后,兵团科技局按照事先备案的预算方案,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报兵团财务局列入次年科技研究与开发专项经费预算。预算批复下达后,兵团财务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拨付补助经费。经核定拨付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采用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是项目执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经费拨付的依据。兵团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在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时应当协商一致,并详细载明考核指标和验收的方式方法,考核指标应当具体、细化,验收方式方法应当明确、可操作。

第九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的验收可以采取专家判定、用户评价、第三方检测等方法。

第十条 项目验收需要进行专家判定的,由兵团科技局组织专家,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明确的项目验收方法,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测试和评价,由专家出具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成果有明确用户的,在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事先明确,验收应当包括用户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权责,确保用户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

项目成果交付用户后,经过至少一个完整的使用周期后,由用户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以及协议的约定,提供成果使用情况的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需要进行第三方检测的,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独立完成项目成果检测,提供相关成果的技术指标、性能等检测报告。


第三章   奖励性后补助

第十三条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动植物新品种、重点新产品等活动,取得了有助于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经审查验收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四条 申请奖励性后补助的技术成果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解决兵团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等发挥关键作用;

(二)属于申请单位的原创成果,研发记录完备;

(三)未得到国家、兵团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五条 奖励性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公告。兵团科技局面向社会不定期发布公告,征集解决重大问题的技术成果,并明确提出技术成果对解决问题应当达到的具体要求和奖励额度建议数。

(二)提交申请。单位根据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完整的技术报告和实施效果等。

(三)审查验收。兵团科技局对技术成果进行审查验收,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公告要求,验证其能否解决相关问题,并形成审查验收结论。审查验收按照本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执行。

(四)审查结果公示。兵团科技局将项目审查验收结论向社会公示。

(五)实施奖励。兵团科技局根据审查验收结论,提出奖励性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报兵团财务局列入次年科技研究与开发专项经费预算。预算批复下达后,兵团财务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拨付补助经费。经核定拨付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单位,应当与兵团科技局签订协议,明确将其技术成果实际应用于解决相关问题。未按照协议要求实际应用的,收回补助资金。


第四章   共享服务后补助

第十七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是指对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并取得绩效的兵团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产业化中试平台(以下简称“科技平台”),经兵团科技局、财务局绩效考核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八条 兵团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兵团科技平台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促进科技条件资源整合和高效利用,推动资源的市场化、社会化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九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的绩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情况。包括资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数量及范围、资源深度挖掘与集成、提供科技支撑取得的效果、平台服务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运行、平台管理制度落实以及运行机制保障等。

(三)资源整合情况。包括资源增量与质量、资源维护与更新等。

第二十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 发布通知。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向兵团科技平台所在单位发布绩效考核通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平台运行管理、开放共享等情况,以及反映服务绩效的相关内容和运行服务成本等。

(二) 绩效考核。兵团科技局、财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单位的资源共享服务绩效进行考核,形成绩效考核结论。

(三) 绩效考核结果公示。兵团科技局将申报单位的共享服务绩效考核结论进行公示。

(四) 实施补助。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对共享服务后补助实行分类分档定额补助,根据绩效考核结论,确定共享服务后补助方案,并列入次年科技研究与开发专项经费预算。后补助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拨付。共享服务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兵团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运行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后补助经费管理应当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兵团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二十三条  专家、中介机构、第三方机构和用户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后补助管理遴选专家、中介机构、第三方机构和用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兵团科技局应当及时公开后补助经费支持单位、补助情况、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兵团各师、院校科技计划及专项需要实行后补助管理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兵团科技计划及专项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