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类调查表的调查范围为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企事业单位。首先大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基本原则对列入调查的单位的行业进行审核。确实属于此行业企事业单位才列入调查。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基本原则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依据单位从事的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性质。如果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行业性质。
(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行业类别,即每一个行业类别都按照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归类。
(3)划分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的立项单位是产出活动单位。由于统计目的和核算对象不同,划分行业也可选择其他类型的单位(如法人单位)。
2、确定单位行业性质的处理原则
(1)自上而下原则
当一个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判断单位的行业性质应从门类开始,依次为大类、中类、小类。
(2)纵向一体化原则
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且上一阶段活动的产出,为下一阶段活动的投入,则为纵向一体化活动。联合国ISIC4规定,纵向一体化活动可视为从事多种经济活动,按照各个活动增加值的份额判断单位行业性质。
从实际情况看,对纵向一体化活动,很难用增加值(或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判断各个活动的份额。为此,新行业分类拟对纵向一体化活动作如下规定:
纵向一体化活动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单纯纵向一体化活动,即某一产出的活动,仅为另一活动的投入,如纺纱和织布活动,这种情况按照最终活动判断单位的行业性质;另一种是混合纵向一体化活动,即前一活动的产出是后一活动的投入,同时前一活动还对外提供产品或服务,例如,渔业捕捞和水产加工,捕捞的水产品自己进行加工,同时还对外提供捕捞的水产品,这种情况按照各活动的增加值份额判断行业性质。
(3)横向一体化原则
当单位从事某种经济活动,该活动的产出为多种产品(或服务),且分别属于不同的行业类别时,这种活动为横向一体化活动。当横向一体化活动的产出相互独立存在,并可以单独核算和统计时,则按照各个产出的增加值份额确定其主要活动,再以主要活动划分行业;如果这种活动的产出难以分割,不能单独核算和统计时,则将一种产出作为另一种产出的副产品归入一个行业。
(4)外包活动处理原则
= 1 \* GB3①制造业外包。当发包企业将部分生产活动外包,或者发包企业将全部生产活动外包,同时提供生产必需的原材料,则这两种情况的发包企业和承包企业同归入制造业;当发包企业将全部生产活动外包,且不提供原材料,则发包企业归入批发和零售业,承包企业归入制造业。
= 2 \* GB3②服务业外包。当发包企业将全部或部分服务外包,则发包企业和承包企业归入同一行业类别;如果发包企业将部分服务外包,且该服务在行业分类中有独立的分类,则承包企业的活动归入该行业类别中。
= 3 \* GB3③辅助活动外包。当企业将记账、计算机、保安、保洁等辅助活动外包,发包企业的行业性质不变,承包企业按照承接活动的性质,归入相应的行业中。
= 4 \* GB3④劳务外包。当企业外包劳务,发包企业(需求劳务的企业)的行业性质不变,劳务承包企业(派遣劳动力的企业)的行业性质应为职业中介服务
(5)企业总部的处理原则
= 1 \* GB3①总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则总部随核心企业或占增加值份额最大的法人企业划分行业。
= 2 \* GB3②总部具有法人资格,按以下情况处理:
·当总部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时,则总部的活动与企业其他活动一并按照自上而下规则确定主要活动,并依此确定总部的行业性质。
·当总部对外不从事经营活动,只负责管理公司日常事务时,且企业的经济活动未跨越行业门类,则总部随核心企业或占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企业划分行业;如果企业的经济活动跨越行业门类,则总部归入“企业管理服务”。
按照国家统计局综合年报的要求,科技系统综合年报的范围是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调查对象为政府的研究机构和上述行业中有R&D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关于各类研究院的问题
1、 计算机系统中列入调查的国务院部门属机构清单是我们已经核定的2012年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73~75大类)的国务院部门属的调查单位。为了每年的核定方便,我们调整了部分原属于国资委的国务院部门及国家级经济实体的代码。
2、 计算机系统中列入调查的地方属的单位调查清单是2011年调查的名单,大家根据2012年科技统计综合年报范围,核定本省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73~75大类)的调查清单,核定后的名单不用发给我们,直接列入调查。如果是新增调查单位,明年上交数据时要交新增单位核定单。
3、 今年我们仍然调查转制所,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所如果主要从事R&D活动,其R&D活动经费支出占企业经费总支出的60%以上,且R&D活动经费达到一定规模(R&D活动经费支出100万以上),可以将其行业划为研究与试验发展行业。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所如果主要从事科技活动,其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企业经费总支出的60%以上,且科技活动经费达到一定规模(科技活动经费支出200万以上的企业),可以将其行业划为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行业。如果经营活动的收入为企业的主要收入,只可以划到其经营活动相对应的行业。不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73~75大类)的转制所列入调查,不列入全国R&D汇总数据。
地方政府与高等学校联合办的研究机构,一般归高等学校统计,如果高等学校未统计,请高校出证明,可以列入我们的统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