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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星火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11年05月04日 信息来源:科技局 编辑: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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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科技局

(兵科发〔2008〕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星火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普及科学技术、带动农民致富的指导性科技开发计划。为进一步加强对兵团星火计划的管理,实现星火计划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字〔2002〕l号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兵团星火计划的宗旨是:坚持面向农业、农场和职工;坚持依靠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促进农业和农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职工增收致富;推动农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和职工知识化,加速屯垦戍边新型团场建设进程。

  第三条 兵团星火计划的指导思想: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核心,以推动农业科技进步为重点,以调整和优化农牧团场产业、产品结构为目标,以提高农牧团场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龙头企业、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星火技术密集区、星火产业带建设为突破口,重点解决农牧团场经济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快兵团农业现代化进程。

  第四条 兵团星火计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推动农牧团场产业结构调整、增加职工收入,全面促进农牧团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普及科学知识,营造有利于农牧团场科技发展的良好环境。围绕农业现代化生产技术、农副产品加工、资源综合利用和特色产业等领域,集成配套并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大幅度提高兵团农业生产力水平。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星火计划实行兵团、师二级管理,分级开展工作。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有专人管理星火计划工作。

  第六条 兵团科技局负责归口管理星火计划,负责组织制定兵团星火计划有关政策、发展规划,组织兵团的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初审、申报、实施和验收,编制年度兵团级星火计划,指导、协调兵团星火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各师、院、校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单位国家和兵团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初审、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立项和实施

  第八条 每年组织实施一批兵团级星火计划项目。项目主要围绕当地支柱产业的科技需求,大力发展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环境建设,实现区域内各项要素的优化配置,促进农业和农牧团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农牧团场经济全面、持续发展,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 申报兵团级星火计划项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适应兵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2.技术先进适用、成熟可靠,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牧团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发展前景;

  3.有利于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提高职工素质,有利于增加农牧团场就业机会,增加农牧团场收入和职工收入;

  4.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鼓励企业与院校、科研单位联合申报;

  5.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金融、商业和社会道德信誉,经营机制良好,没有知识产权纠纷。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银行信贷要求。

  6.申请重点和重大项目的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应用能力、可靠的技术依托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其它相关条件。

  第十条 星火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程序: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按科技部《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字〔2002〕1号) 规定执行。兵团级星火计划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兵团级星火计划项目由兵团科技局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指导原则、专家评审意见及当年项目控制数等,对各师科技局及院、校科研(技)处初审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认定,确定星火计划立项项目。

  第十二条 星火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实施,各师科技局和院、校科研(技)处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与兵团科技局签订《星火计划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各师科技局和院、校科研(技)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及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下达后应认真组织实施,以保证计划的严肃性。由于出现不可预见或人力难以抗拒等原因需修改计划时,项目单位不得自行随意变更,须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由兵团科技局审核行文调整。国家级星火项目的调整要报国家科技部备案。

  第十四条 建立星火计划年度报告制度。各师科技局和院、校科研(技)处负责编报本单位的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前报送兵团科技局。兵团科技局负责汇总和编制兵团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向科技部报送。

第四章 资 金

  第十五条 星火计划的投资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和承担项目单位的自筹。企业是星火计划的投资主体。兵团、师、团各级科技行政部门通过宏观引导、技术推荐等形式吸引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支持企业实施星火计划项目的信贷资金。

  第十六条 资金的使用。列入计划的兵团级项目,将给予一定的引导资金支持,并对上年立项后执行情况较好的国家和兵团级星火计划进行贷款贴息支持。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星火产业带、星火密集区、星火特色产业、新农村建设、农村科技信息网建设的各类星火科技孵化器,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建设和星火培训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技局负责解释。